1.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簡介
隨著中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路游戲已成為新的網路文化業態,是廣大人民群眾在互聯網上消費娛樂的重要文化產品。文化部作為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制定了《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網路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路游戲健康有序的發展,具有重大且深遠的影響。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蔡武部長正式簽發《辦法》,8月1日正式實施。《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進行網路游戲進行管理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路游戲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文化部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概念,同時對網路游戲內容管理、未成年人保護、經營行為、虛擬貨幣發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
《辦法》要求,網路游戲企業應要求玩家使用有效身份證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網路游戲終止運營或者轉移運營權,企業應該提前60天予以公告。
值得關注的是,文化部還要求:網游企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2. 游戲企業需要哪些相關資質
游戲行業公司想要合法經合規的運營,需取得游戲行業以下資質許可:
1、游戲的版權,也就是著作權,也可以被授權;著作權辦理時間一般30工作日左右,可以加快的,最快1個工作日;
2、網站文化經營許可證,游戲行業必須要申請的證書,屬於文化產品前置,文網文分為虛擬貨幣發行和虛擬貨幣交易,這個2類是不能同時申請的。
3、icp經營許可證,經營性的網站需要申請證書;申請游戲版號運營企業必須要有icp經營許可證,沒有的話可以選擇掛靠,鴻雀可提供。
4、游戲出版備案,也叫游戲版號,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需要取得游戲的ISBN號游戲才能上線運營;
5、游戲運營被備案,游戲運營上線後30天內需要到文化部進行游戲運營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第49號令》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有些許可證是可以同時辦理,有的可以加快辦理,辦理時間不同,部門也不同、要求更是不同。
3. 網路游戲法律法規
您好
我國暫時沒有針對《虛擬財產》保護法則,您可以參考一下我給的建議,再做決定~!
虛擬財產保護法 虛擬財產的含義
「虛擬財產」是隨著互聯網路游戲的發展而出現的新詞,是指在互聯網空間存在的非物化、數字化的一種財產形的式。它包括網路游戲賬號、游戲貨幣、游戲賬號擁有的各種裝備、以及網民的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
網路虛擬財產是一種因網路空間而存在的特殊的非現實的財產,它具有以下的特點:
(一)無形性
(二)可轉讓性
(三)價值性
(四)時限性
(五)依附性
虛擬財產的保護
網路數據在體現虛擬財產和現實財產方面的不同意義,也是值得注意的。在電子商務或網路銀行的活動中,網路數據只是現實財產的記載。
如果運營商在合同中約定了對玩家虛擬財產的技術保障水平,而玩家以低於這種技術保障水平的手段就竊走了別人的虛擬裝備,那麼運營商要為此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運營商約定為玩家保管虛擬裝備,即使玩家用高於運營商技術保障水平的手段竊走了別人的虛擬裝備,運營商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玩家與運營商的合同中沒有這類約定,那麼就要考慮是否還有其他與現實社會關系相聯系的事實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否則,就要考慮玩家是否只能在虛擬世界尋求救濟了。由於玩家是以虛擬世界中的身份在虛擬世界的活動中竊取了別人的虛擬裝備,因此,最好向網路世界的虛擬警察報警,並請求虛擬法院做出保護自己虛擬財產的判決,然後通過「網管」這個虛擬世界的「上帝之手」強制執行,這同樣能保護玩家李某的虛擬財產。至於運營商是否在網路游戲環境中設置了虛擬警察和虛擬法院,這就要看運營商對虛擬世界中社會分工的技術能力、商業眼光和價值判斷了。
虛擬財產的保護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立法。如果發生了糾紛,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來處理。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任何交易都受到法律的約束,虛擬財產的買賣受到法律的保護;
2.賣方收錢反悔,你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欺詐,並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3.可以作為證據,但是警方可能不會受理,本案屬於民事違約糾紛;
4.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建議賣方提供身份證信息為妥。
以上建議並不能保證沒有風險,請謹慎行事。
O(∩_∩)O~
4. 請告訴我《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49號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二章經營單位 第六條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 第三章內容准則 第九條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 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 第十三條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章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十七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一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5. 8.1《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8.1日將正式實行《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請看第六條,所以現在合天空就是中了TX圈套!!
《辦法》要點
一、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路游戲。
二、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三、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五、《辦法》規定「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七、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
八、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並妥善處理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
九、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合成天空套就是偶然方式,因為不是100%合成,我們可以等等到8。1看看TX怎麼辦。你要是真的想合就考慮考慮吧。
6. 騰訊有沒有違反《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章 經 營 活 動
第十六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十七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
沒有
第十八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一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 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宣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綜治辦,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新聞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共青團中央。
本部:部領導,各司局、國家文物局。
文化部辦公廳 2010年6月9日印發
7.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的法規詳解
文化部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認真梳理網路游戲存在的各種問題,細致研究各相關方的利益訴求,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要「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同時規定,「國家鼓勵研發、運營弘揚優秀民族文化、內容健康向上、寓教於樂的網路游戲」。
明確相關概念,確定適用范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辦法》對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相關概念予以了明確: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的各種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為依法行政,實現對網路游戲行業的全鏈條管理,《辦法》對適用范圍予以明確。將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納入管理;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同時,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文化部宏觀管理職能,《辦法》規定,《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第三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第五條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經營單位
第六條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第七條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第八條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 內容准則
第九條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違背社會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第十一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第十三條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第十四條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第十五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第十七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第十八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第十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第二十一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第二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第二十三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第二十四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六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八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第三十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第三十一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第三十七條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第三十八條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8.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製品;
(二)游戲產品;
(三)演出劇(節)目;
(四)藝術品;
(五)動畫等其他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收音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供上網用戶瀏覽、閱讀、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對互聯網文化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初審,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 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並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准,並報文化部備案。
第九條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准後,應當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批准文件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改變名稱、業務范圍,合並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持文化行政部門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到當地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在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並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須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請文化部注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批准文件,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收到內容審查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批准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實行審查制度,有專門的審查人員對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合法性。其審查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二十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並抄報文化部。
第二十一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准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提供,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責令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補辦審核手續。
9. 如何進行網路設置才能玩網路游戲
黑盒子是路由器,路由器能讓一條網線分給很多台電腦同時上網,一條網線使用的電腦多,你的網速就會特別慢,就是因為這個所以上不去游戲。你下載一個統一網路加速器(搶網速的),可以試用的,看說明使用,這個我第一次用的時候不會用。研究研究就會了。電腦配置沒問題的話,之後應該就能玩了,不過會影響整個辦公室其他人的網速。你試試,如果好用,回來給我分啊。!
10. 網路游戲設置合規要求包含
大型復雜的網路必須有一個全面的網路安全合規體系。
一、防火牆技術
在網關上安裝防火牆,分組過濾和ip偽裝,監視網路內外的通信。
二、用戶身份驗證技術
不同用戶分設不同許可權,並定期檢查。
三、入侵檢測技術
四、口令管理
每個用戶設置口令,定義口令存活期,不準使用簡單數字、英文等
五、病毒防護
建立病毒防火牆,安裝殺毒軟體,及時查殺伺服器和終端;限制共享目錄及讀寫許可權;限制網上下載和盜版軟體使用;
六、系統管理
及時打系統補丁;定期對伺服器安全評估,修補漏洞;禁止從軟盤、光碟機引導;設置開機口令(cmos中);設置屏保口令;nt系統中使用ntfs格式;刪除不用賬戶;
七、硬體管理
八、代理技術
在路由器後面使用代理伺服器,兩網卡一個對內,一個對外,建立物理隔離,並隱藏內網ip。
九、系統使用雙機冗餘、磁碟陳列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