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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評論網路安全密織法網

發布時間:2023-03-28 15:06:21

①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是誰想出的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是為了規范互聯孫蘆好網跟帖評論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則鉛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嘩棚有關規定,制定的規定。

②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2)

2017年《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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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網路安全密鑰在哪裡

工具/原料:聯想小新Air14、Windows7、設置1.0

1、在桌面的任務欄右下角右鍵網路圖標,點擊打開「網路和Internet」設置按鈕。

④ 如何加強網路信息安全

問題一:怎樣加強網路與信息安全標准化建設 加強信息安全建設的幾點認識
董振國
信息安全建設是電子政務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電子政務信息系統承載著大量事關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數據和信息;網路與信息安全不僅關繫到電子政務的健康發展,而且已經成為國家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缺乏安全保障的電子政務信息系統,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電子政務。
一、強化安全保密意識,高度重視信息安全,是確保政務網路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前提條件
目前,電子政務信息系統大都是採用開放式的操作系統和網路協議,存在著先天的安全隱患。網路攻擊、黑客入侵、病毒泛濫、系統故障、自然災害、網路竊密和內部人員違規操作等都對電子政務的安全構成極大威脅。因此,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項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全局的長期性任務。
我們必須認真貫徹「一手抓電子政務建設,一手抓網路和信息安全」的精神和中辦發[2003]27號文件關於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充分認識加強信息安全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度重視網路和信息安全。這是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前提條件。「高度重視」首先要領導重視;只有領導重視才能把信息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放到重要的位置,才能及時協調解決信息安全工作所面臨的諸多難題。其次,要通過加強網路保密知激的普及教育,特別是對縣處級以上幹部進行網路安全知識培訓,大力強化公務員隊伍的安全保密意識,使網路信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不留死角,為網路信息系統安全運行創造條件。
二、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完善的制度規范,是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礎
確保政務網路信息安全,必須加強信息安全法制建設和標准化建設,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辦事。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信息安全工作尤其如此。如果我們能夠堅持建立法制和標准,完善制度和規范並很好地執行,就會把不安全因素和失誤降到最低限度,使政務信息安全工作不斷登上新的台階。
為此,一要嚴格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規范網路行為,維護網路秩序,同時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要加強信息安全標准化工作,抓緊制定急需的信息安全和技術標准,形成與國際標准相銜接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信息安全標准體系。
二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日常工作規范。要根據網路和信息安全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緊密聯系本單位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實際,本著「堵漏、補缺、管用」的原則,抓緊修訂、完善和新建信息安全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切實增強制度的科學性、有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信息安全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三要重視安全標准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有了制度,不能把它束之高閣。不按制度辦事,是造成工作失誤和安全隱患的重要原因。很多不安全因素和工作漏洞都是由於沒有按程序辦事所造成的。因此,要組織信息化工作人員反復學習有關制度和規范,使他們熟悉和掌握各項制度的基本內容,明白信息安全工作的規矩和方法,自覺用制度約束自己,規范工作。
四要建立完善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激勵機制。工作程序、規章制度建立後,必須做到行必循之,把規章制度的每一條、每一款落到實處。執行制度主要靠自覺,但必須有嚴格的監督檢查。要通過監督檢查建立信息安全工作的激勵機制,把信息安全工作與年度考核評比及「爭先創優」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激勵先進,鞭策後進,確保各項信息安全工作制度落到實處。各地、各部門要不定期地對本地和本系統的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自查自糾,發現問題及早解決。
三、建立信息安全組織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是做好政務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關鍵
調查顯示,在實際的......>>

問題二:如何提升網路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隨著企業網路的普及和網路開放性,共享性,互連程度的擴大,網路的信息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一個安全的計算機網路應該具有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和真實性等特點。計算機網路不僅要保護計算機網路設備安全和計算機網路系統安全,還要保護數據安全。網路安全風險分析 計算機系統本身的脆弱性和通信設施的脆弱性共同構成了計算機網路的潛在威脅。信息網路化使信息公開化、信息利用自由化,其結果是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互動,任何人都可以在網上發布信息和獲取信息。這樣,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就成為危害網路發展的核心問題,與外界的網際網路連接使信息受侵害的問題尤其嚴重。 目前企業網路信息的不安全因素來自病毒、黑客、木馬、垃圾郵件等幾個方面。 計算機病毒是一種危害計算機系統和網路安全的破壞性程序。它可以直接破壞計算機數據信息,也可以大量佔用磁碟空間、搶占系統資源從而干擾了系統的正常運行。 隨著Internet技術的發展、企業網路環境的日趨成熟和企業網路應用的增多,病毒的感染、傳播的能力和途徑也由原來的單一、簡單變得復雜、隱蔽,尤其是Internet環境和企業網路環境為病毒傳播、生存提供了環境。 黑客攻擊已經成為近年來經常發生的事情,網路中伺服器被攻擊的事件層出不窮。黑客利用計算機系統、網路協議及資料庫等方面的漏洞和缺陷,採用破解口令(password cracking)、天窗(trapdoor)、後門(backdoor)、特洛伊木馬(Trojan horse)等手段侵入計算機系統,進行信息破壞或佔用系統資源,使得用戶無法使用自己的機器。一般大型企業的網路都擁有Internet連接,同時對外提供的WWW和EMAIL等服務。因此企業內部網路通過Internet連接外部進行大量的信息交換,而其中大約80%信息是電子郵件,郵件中又有一半以上的郵件是垃圾郵件,這一比例還在逐年上升。 企業區域網內部的信息安全更是不容忽視的。網路內部各節點之間通過網路共享網路資源,就可能因無意中把重要的涉密信息或個人隱私信息存放在共享目錄下,因此造成信息泄漏;甚至存在內部人員編寫程序通過網路進行傳播,或者利用黑客程序入侵他人主機的現象。因此,網路安全不僅要防範外部網,同時更防範內部網。網路安全措施 由此可見,有眾多的網路安全風險需要考慮,因此,企業必須採取統一的安全策略來保證網路的安全性。一個完整的安全技術和產品包括:身份認證、訪問控制、流量監測、網路加密技術、防火牆、入侵檢測、防病毒、漏洞掃描等;而造成安全事件的原因則包括技術因素、管理因素以及安全架構設計上的疏漏等問題。 1.外部入侵的防範措施 (1)網路加密(Ipsec) IP層是TCP/IP網路中最關鍵的一層,IP作為網路層協議,其安全機制可對其上層的各種應用服務提供透明的覆蓋式安全保護。因此,IP安全是整個TCP/IP安全的基礎,是網路安全的核心。IPSec是目前唯一一種能為任何形式的Internet通信提供安全保障的協議。IPSec允許提供逐個數據流或者逐個連接的安全,所以能實現非常細致的安全控制。對於用戶來說,便可以對於不同的需要定義不同級別地安全保護(即不同保護強度的IPSec通道)。IPSec為網路數據傳輸提供了數據機密性、數據完整性、數據來源認證、抗重播等安全服務,使得數據在通過公共網路傳輸時,不用擔心被監視、篡改和偽造。 IPSec是通過使用各種加密演算法、驗證演算法、封裝協議和一些特殊的安全保護機制來實現這些目的,而這些演算法及其參數是保存在進行IPSec通信兩端的SA(Secur......>>

問題三:如何加強網路安全 如果是個人用戶,選用好的殺毒軟體,平時不要接收或者打開陌生人發的消息鏈接之類的。
就可以了。如果是很大的網弧你在管理的話,
用好交換機的埠安全和mac綁定等命令,
在設置好ACL和NAT
應該算是很安全了

問題四:如何加強個人信息安全 對於個人的自我保護是網路隱私權保護第一重要環節。網民進行保護網路隱私權的方式有很多。
一是將個人信息與互聯網隔離。當某計算機中有重要資料時,最安全的辦法就是將該計算機與其他上網的計算機切斷連接。這樣,可以有效避免被入侵的 個人數據隱私權侵害和資料庫的刪除、修改等帶來的經濟損失。換句話說,網民用來上網的計算機里最好不要存放重要個人信息。這也是目前很多單位通行的做法。 二是傳輸涉及個人信息的文件時,使用加密技術。在計算機通訊中,採用密碼技術將信息隱蔽起來,再將隱蔽後的信息傳輸出去,使信息在傳輸過程中即 使被竊取或截獲,竊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內容,發送方使用加密密鑰,通過加密設備或演算法,將信息加密後發送出去。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後,使用解密密鑰將密文 解密,恢復為明文。如果傳輸中有人竊取,他也只能得到無法理解的密文,從而保證信息傳輸的安全。
三是不要輕易在網路上留下個人信息。網民應該非常小心保護自己的資料,不要隨便在網路上泄露包括電子郵箱等個人資料。現在,一些網站要求網民通過登 記來獲得某些「會員」服務,還有一些網站通過贈品等方式鼓勵網民留下個人資料。網民對此應該十分注意,要養成保密的習慣,僅僅因為表單或應用程序要求填寫 私人信息並不意味著你應該自動泄漏這些信息。如果喜歡的話,可以化被動為主動,用一些虛假信息來應付對個人信息的過分要求。當被要求中輸入數據時,可以簡 單地改動姓名、郵政編號、社會保險號的幾個字母,這就會使輸入的信息跟虛假的身份相聯系,從而 *** 了數據挖掘和特徵測驗技術。對唯一標識身份類的個人信息 應該更加小心翼翼,不要輕易泄漏。這些信息應該只限於在在線銀行業務、護照重新申請或者跟可信的公司和機構打交道的事務中使用。即使一定要留下個人資料, 在填寫時也應先確定網站上是否具有保護網民隱私安全的政策和措施。
四是在計算機系統中安裝防火牆。防火牆是一種確保網路安全的方法。防火牆可以被安裝在一個單獨的路由器中,用來過濾不想要的信息包,也可以被安裝在路由器和主機中。在保護網路隱私權方面,防火牆主要起著保護個人數據安全和個人網路空間不受到非法侵入和攻擊等作用。
五是利用軟體,反制Cookie和徹底刪除檔案文件。如前所述,建立Cookie信息的網站,可以憑借瀏覽器來讀取網民的個人信息,跟蹤並收集 網民的上網習慣,對個人隱私權造成威脅和侵害。網民可以採取一些軟體技術,來反制Cookie軟體。另外,由於一些網站會傳送一些不必要的信息給網路使用者的計算機中,因此,網民也可以通過每次上網後清除暫存在內存里的資料,從而保護自己的網路 隱私權。
六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網路隱私保護,除了對未成年人進行隱私知識和媒介素養教育外,應在家長或監護人的幫助下,藉助相關的軟體技術進行。

問題五:如何做好網路安全信息安全工作 做到以下幾點就可以了:
1.信息系統邊界
信息系統邊界是企業信息系統和外界數據交互的邊界區域,是保障數據安全的第一道屏障。為了保障信息系統邊界的數據安全,需要部署如下安全設備和措施:一要設置高效、安全的防火牆設備,通過訪問策略和阻斷策略對通過邊界的雙向流量進行網路側過濾,阻止不明身份黑客對信息系統的訪問。二要部署先進的IPS主動防攻擊設備,通過配置網路常見攻擊匹配包對雙向流量進行應用層的檢測,可以有效地降低病毒、蠕蟲和木馬等攻擊風險。三要配備主流的流量控制設備,通過檢查異常流量,保護邊界出口帶寬的正常使用。四要部署邊界設備審計系統和日誌分析系統,定期採集網路設備和安全設備的操作日誌和運行日誌,出具日誌報告。通過對日誌報告的分析,信息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對信息系統遭受的攻擊、網路邊界的規則效用以及設備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從而制定下一步相應的安全規劃。
2.桌面終端域
桌面終端域由員工桌面工作終端構成,是涉密信息安全事件的溫床。桌面終端域安全防護是安全防禦的第二道屏障,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桌面終端操作系統安全。公司大部分PC所使用的操作系統是微軟公司的Windows XP或者Windows Vista,針對黑客攻擊行為,微軟公司會定期發布系統安全補丁包。信息內外網應各部署一套微軟WSUS補丁伺服器,定期統一下載操作系統安全補丁。
二是系統防病毒策略。計算機病毒是電腦系統癱瘓的元兇。防病毒策略由部署在信息內外網的防病毒伺服器來實現。在信息內外網各部署一套防病毒伺服器,信息內外網PC設備安裝防病毒客戶端,定期自動從防病毒伺服器更新防病毒庫。
三是移動存儲介質安全。缺乏有效保護的移動介質是傳播病毒的有效載體,是泄露公司機密和國家機密的罪魁禍首。公司應部署安全移動存儲系統,對U盤進行加密處理。所有員工均使用安全U盤,規避移動介質風險。
3.應用系統域
應用系統域由運行企業應用系統的伺服器和存儲企業應用數據的資料庫組成。應用系統域安全防護是安全防禦的第三道屏障。應用系統域和系統邊界以及桌面終端之間需要部署防火牆設備,不同安全防護等級的應用系統域之間也需要部署防火牆設備。應用系統維護人員需要認真統計系統的應用情況,提供詳實的埠應用情況,制定實用的訪問和阻斷策略。

問題六:如何保障網路信息安全 保障網路安全的幾點做法
1、保障硬體安全
常見的硬體安全保障措施主要有使用UPS電源,以確保網路能夠以持續的電壓運行;防雷、防水、防火、防盜、防電磁干擾及對存儲媒體的安全防護。
2、保障系統安全
安裝防病毒軟體並及時對系統補丁進行更新,對於不必要的服務及許可權盡可能的關閉,對於外來的存儲介質一定要先進行病毒查殺後再使用。
3、防禦系統及備份恢復系統
利用防火牆可以對不同區域間的訪問實施訪問控制、身份鑒別和審計等安全功能。入侵檢測系統(IPS)是防火牆的合理補充,能幫助系統對付網路攻擊,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礎結構的完整性。
4、安全審計與系統運維
對監控網路內容和已經授權的正常內部網路訪問行為,可以實時了解網內各客戶機及伺服器出現的情況,存在的異常進程及硬體的改變,系統漏洞補丁的修復情況等等。
5、人員管理與制度安全
加強計算機人員安全防範意識,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以及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有效、易於操作的網路安全管理平台是做好網路安全工作的重要條件。

問題七:如何增強大學生的網路安全意識 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網路安全問題日趨突出。在網路安全問題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歐洲網路與信息安全局在《提高信息安全意識》中指出:「在所有的信息安全系統框架中,人這個要素往往是最薄弱的環節。只有革新人們陳舊的安全觀念和認知文化,才能真正減少信息安全可能存在的隱患。」大學生是國家未來發展的生力軍,他們的網路安全意識是網路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加強大學生網路安全意識直接關繫到國家的未來,增強大學生網路安全意識刻不容緩。
一、大學生網路安全意識薄弱
大學生是當代網購市場的主力軍,多數在校大學生都有網購經驗,而他們又因社會經驗不足,思想單純,鑒別能力有限和對網路信息的真實行把握得不夠完整等特點,往往成為網購中的受害者。不僅如此,網路很容易泄露個人隱私,包括一些社交網站都必須讓登陸者提供真實姓名、電話等個人信息,而這些內容很容易被商家所利用,通過郵件簡訊等形式發布一些廣告,干擾學生的正常學習。然而大學生對自己信息的隱私性把握不住,他們認為填寫一些數據不會影響到自己的生活。
二、大學生網路安全意識薄弱的主要原因
造成大學生網路安全意識薄弱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整個網路環境的問題、學校教育的空缺,也有大學生自身網路素質的問題。 (一) 網路不安全因素比較隱蔽
網路不安全因素的隱蔽性欺騙了大學生。現在有很多學生都有QQ號、網銀賬號被盜的經歷,但是也有很多學生認為沒有人企圖對他們實施數據盜竊。所以,他們想當然地認為網路安全問題不是普通大學生要注意的事情,網路犯罪分子只對高度機密且有價值的數據、銀行賬戶等敏感信息感興趣,對普通大學生沒有興趣,因為他們沒有什麼有價值的東西。 事實上,網路安全不僅是指網路信息安全,還包括網路設備安全和網路軟體安全。由於技術原因,目前的電腦操作系統都存在安全漏洞,入侵者可以利用各種工具藉助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盜取他人的信息,或借用他人電腦對網路實施惡意攻擊。所以,網路安全出了問題不只是個人隱私泄露,也不只是頻繁地重裝系統的麻煩,而是可能導致經濟損失,甚至還可能使自己成為罪犯的替罪羊,陷入到法律糾紛當中。 (二)學校網路安全教育的缺位 大學生網路安全知識匱乏、網路法律和道德意識淡薄的現狀與學校在網路安全教育方面的缺位有著一定的關系。
1.大學生網路安全知識匱乏。大學生普遍知道諸如防火牆、病毒、木馬等網路安全方面的常用術語,有74%的學生知道要給電腦安裝防火牆,要定期升級病毒查殺工具。然而,83.6%的學生認為只要有防火牆、防病毒軟體等網路安全工具就可以保證他們的安全,卻不清楚不良的上網習慣、網路安全工具的不正確使用、系統本身的漏洞等都是危害網路安全的因素。 出現以上現象的原因,在於大學生的網路安全知識一般都是來自於周圍的同齡人或互聯網,很少是通過學校教育獲得的。目前,高校一般都開設了公共計算機課程,但是該課程對於網路安全的教育嚴重滯後,不能適時地為學生傳授網路安全知識。
網路安全知識的匱乏,使得大學生行走在網路危險的邊緣而不自知。隨著網路詐騙等犯
罪現象的出現和攀升,有些大學生開始意識到網路安全問題的存在,然而由於自身相關知識的匱乏,以及網路使用的技能不強,使得他們盡管很關注自己的網路安全,但是對網路上層出不窮的竊取和破壞行為常常發現不了,即使發現了也束手無策。 2.大學生網路法律知識空白,網路道德觀念模糊。目前,高校一般沒有開設專門的網路安全法制教育課程,大學生對於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不太清楚,網路道德觀念也比較模糊。在參與網路......>>

問題八:如何完善互聯網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網路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統規劃
為了促使網路信息安全立法的基礎性工作能夠積極有序地進行,我們首先應當做好網路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統規劃,它同時也是有效提高立法水平的關鍵措施之一。在制定立法的系統規劃時,我們需要科學整合立法的所有需求,促使立法之間能夠實現相互協調,從而增強立法的預見性、科學性。
其一,立法的目的是促進發展。我們應當明確立法是為了更好地為發展提供規范依據和服務,是為了確保發展能夠順利進行。針對跟網路有聯系的部分,我們可以將其歸到傳統的法律范圍內,並盡量通過修訂或完善傳統法律來解決實際的問題。如果一些問題必須要通過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決,我們再實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遲。並且新法律必須具備良好的開放性,能夠隨時應對新問題的發生。
其二,要重視適度干預手段的運用。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會的現實需求相適應,我們應當積極改變那些落後的調整方式,將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點轉移到為建設並完善網路信息化服務,爭取為網路信息的安全發展掃清障礙,從而通過規范發展來確保發展,並以確保發展來推動發展,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以促進我國網路信息化的健康發展,形成一個跟網路信息安全的實際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環境。
其三,要充分考慮立法應當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在立法的具體環節,我們不僅要考慮到消極性法律制定出來將造成的後果,還應當充分考慮積極性法律附帶的法律後果。因此,我們不僅要制定出管理性質的法律制度,還要制定出能夠促進網路信息產業及網路信息安全技術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並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夠積極推動我國網路信息安全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內容。
二、完善我國網路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及時更新我國網路信息的立法觀念
當下,一些發展中國家及大多數發達國家正主動參與制定網路信息化的國際規則,尤其是電子商務的立法,這些國家的參與熱情最高,歐盟、美國及日本正在想方設法將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發展成為全球網路信息立法的範本,其他國家也在加強對立法發言權的爭取,於是國際電子商務規則的統一出台是我們指日可待的事情。從這一緊張且迫切的國際形勢來看,中國在實施網路信息化立法時應當要適度超前我國實際的網路信息化發展進程,及時更新我國網路信息的立法觀念,勇於吸取發達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加快建設網路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盡快將國內的網路信息化立法完善。與此同時,我國也應當積極爭取在制定國際網路信息化規則時享有更多的發言權,切實將中國的利益維護好。
(二)加強研究我國網路信息的立法理論
發展到今天,已經有相當一部分國人在從事我國網路信息化的理論研究工作,取得了顯著的研究成果,為完善我國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論依據。然而,這些研究工作並不具備必要的組織及協調,在力度和深度上都遠遠不夠,至今也沒有得出實際的法律草案,根本無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們需要更加系統、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論。具體地,我們要做好兩個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議我國的一些相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成立專門的學術研討會,針對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政策進行研究,掀起我國研究立法理論的熱潮,積極推動網路信息立法的實現。其二,積極研究國外的網路信息立法,借鑒其中較先進的法律體系及經驗,同時要處理好網路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間的關系。
(三)積極移植國外先進的網路信息法規
跟中國相比,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更早進行網路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實踐,並已經制定出很多保護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個別發達國家甚至已經構建了完善的網路信息安全法律體系。所以,我們應提高對國外新的信息立法的關注......>>

問題九:如何有效的解決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一、家層面盡快提具戰略眼光家中國絡安全計劃充研究析家信息領域利益所面臨內外部威脅結合我情制定計劃能全面加強指導家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及社各領域中國絡安全防範體系並投入足夠資金加強關鍵基礎設施信息安全保護 二、建立效家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改變原職能匹配、重疊、交叉相互沖突等合理狀況提高 *** 管理職能效率 三、加快台相關律規改變目前些相關律規太籠統、缺乏操作性現狀各種信息主體權利、義務律責任做明晰律界定 四、信息技術尤其信息安全關鍵產品研發面提供全局性具超前意識發展目標相關產業政策保障信息技術產業信息安全產品市場序發展 5、加強我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功能齊備、全局協調安全技術平台(包括應中國響應、技術防範公共密鑰基礎設施(PKI)等系統)與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相互支撐配

問題十:怎樣實現信息安全? 我覺得應該從三個角度去實現:網民、企業、國家。

網民們、企業:
安全防範意識薄弱:網民、企業的網路安全防範意識薄弱是信息安全不斷受威脅的重要原因。目前,網民和企業雖有一定的認知網路安全知識,但卻沒能將其有效轉化為安全防範意識,更少落實在網路行為上。很少能做到未雨綢繆,經常是待到網路安全事故發生了,已造成巨大財產損失才會去想到要落實、安裝網路安全管理這些安全防護系統。
2. 國家:
(1)網路立法不完善:中國在網路社會的立法並不完善且層級不高。一些專家指出,中國還沒有形成使用成熟的網路社會法理原則,網路法律仍然沿用或套用物理世界的法理邏輯。在信息安全立法上,缺乏統一的立法規劃,現有立法層次較低,以部門規章為主,立法之間協調性和相通性不夠,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 (2)核心技術的缺失
無論是PC端還是移動端,中國都大量使用美國操作系統。中國在PC時代被微軟壟斷的局面,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又被另一家美國巨頭谷歌復制。由於操作系統掌握最底層、最核心的許可權,如果美國意圖利用在操作系統上的優勢竊取中國信息,猶如探囊取物。
所以只有三管齊下才能做好信息安全!
(1)首先應運用媒體、教育的方式提高廣大網民的網路安全防範意識,再者國家應加快完善我國網路立法制度。值得高興的是:為確保國家的安全性和核心系統的可控性,國家網信辦發布網路設備安全審查制度,規定重點應用部門需采購和使用通過安全審查的產品。

(2)但是作為網路攻擊的主要受害國,不能只依靠網路安全審查制度,須從根本上提升中國網路安全自我防護能力,用自主可控的國產軟硬體和服務來替代進口產品。因國情,所以一時間要自主研發出和大面積的普及高端伺服器等核心硬體設備和操作系統軟體也是不可能。

(3)所以現在一些企事業、 *** 單位已大面積的開始部署國產信息化網路安全管理設備,如像UniNAC網路准入控制、數據防泄露這類網路安全管理監控系統等等。用這類管理系統,達到對各個終端的安全狀態,對重要級敏感數據的訪問行為、傳播進行有效監控,及時發現違反安全策略的事件並實時告警、記錄、進行安全事件定位分析,准確掌握網路系統的安全狀態的作用。確保我們的網路安全。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第六條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七條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建設、運營網路或者通過網路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條 網路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路安全行為規范,指導會員加強網路安全保護,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支持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依法懲治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

第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網路安全支持與促進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網路安全標准體系。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網路安全管理以及網路產品、服務和運行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國家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網路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路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扶持重點網路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保護網路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等參與國家網路安全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網路安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關企業、機構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和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開發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和利用技術,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支持創新網路安全管理方式,運用網路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路安全宣傳教育,並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路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網路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和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網路安全相關教育與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網路安全人才,促進網路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網路運行安全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路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發現其網路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用戶個人信息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檢測。

第二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國家支持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只能用於維護網路安全的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第二節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分別編制並組織實施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規劃,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條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第五十一條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

⑥ 信息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信息網路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御穗粗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1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1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1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1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16、國家發改委5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1986號)
1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18、《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19、《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鎮鎮安全保護條例》
20、《廣東公安網安部門信息安全檢查細則》
21、省公安廳《關於繼續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1]124號)
22、《關於切實加強我省涉外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12號)
23、《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25號
24、《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2]38號
25、《關於加強我省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見》(粵信辦[2012]3號)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通信管理局《聯合開展信息安全保密檢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2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二、網路安全的類型
網路安全由於不同的環境和應用而產生了不同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系統安全:是指運行系統安全即保證信息處理和傳輸系統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證系統正常運行。避免因為系統的崩演和損壞而對系統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消息造成破壞和損失。避免由於電磁泄翻,產生信息泄露,干擾他人或受他人干擾。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上系統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戶口令鑒別,用戶存取許可權控制,數據存取許可權、方式控制,安全審計,安全問題跟踩,計算機病毒防治,數據加密等。
信息傳播安全:網路上信息傳播安全,即信息傳播後果的安全,包括信息過濾等。它側重於防止和控制由非族明法、有害的信息進行傳播所產生的後果,避免公用網路上大雲自由傳翰的信息失控。
信息內容安全:網路上信息內容的安全。它側重於保護信息的保密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避免攻擊者利用系統的安全漏潤進行竊聽、冒充、詐編等有損於合法用戶的行為。其本質是保護用戶的利益和隱私。

⑦ 如何保障網路安全

法律分析:
國家對網路安全行業越來越重視,未來人才培訓和產業規模發展前景可觀,如何規范,保障網路安全行業健康發展,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
2016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於2017年6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強調了金融、能源、交通、電子政務等行業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建設,是我國第一部網路空間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
2017年1月:《關於促進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意見要求要加快完善市場准入制度,提升網路安全保障水平,維護用戶合法權益、打擊網路違法犯罪、增強網路管理能力,防範移動互聯網安全風險。
2018年3月:《關於推動資本市場服務網路強國建設的指導意見》,意見重點強調要推動網信事業和資本市場協調發展,保障國家網路安全和金融安全,促進網信和證券監督工作聯動。
2019年3月:《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將網路安全納入考核范圍。
201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將規范密碼應用和管理,促進密碼事業發展,保障網路與信息安全,提出了國家對密碼實行分類管理。
2019年5月24日:《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徵求意見稿)》,由國家網信辦發布。
2019年7月2日:《雲計算服務安全評估辦法》,由國家網信辦、發改委、工信部及財政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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