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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约会网站如何保护使用者

发布时间:2022-10-02 02:41:34

1. 在网络上该如何保护好个人的隐私信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也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既能让我们的信息得以共享,也会让其他人的隐私得以泄露,所以我们要正确的利用互联网,不能让坏人在网络上为所欲为,保证每个网民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这不仅需要民警加强对网络的审查,市民自己也要做好个人的防护,提高上网的安全意识,在网络上保护好个人的隐私信息。


在个人电脑安装安全软件。现在很多黑客喜欢入侵个人电脑,私自获取电脑中的视频和个人信息,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可以在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启用防火墙,我发现自己电脑出现明显的异常,一定要及时进行杀毒,并第一时间断开网络,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是在网络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外国对互联网监管有哪些“狠招”

美国:依法管网,多级控管
美国是互联网的诞生地,也是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法律最完备、机构最健全、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总的来看,美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有如下几大特色。
第一,依法管网。早在
1977年,美国便颁布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开创了将法制引入网络空间的先河。可以说,互联网在美国每向前发展一步,法律都会如影随形般地紧紧跟
随。正是与互联网活动有关的法律体系,使行业准入、数据保护、网络沟通、消费者权益保障等网络行为得到了保驾护航,让欺诈、诽谤、色情、盗版等网上违法、
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震慑。
第二,与时俱进。进入
21世纪以来,随着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威胁日益突出,以及即时通信、社交网站等新兴网上通信、传播工具的出现,美国一方面努力通过立法完善对通过
网络散播、沟通恐怖主义信息的打击,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对新兴社交媒体的法律监管手段,以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外泄的防范,为公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上网环境。
2012年 2月,美国政府提出《互联网用户隐私权利法案》,要求企业在使用网民数据时必须保持透明,并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
第三,力量整合。近年来,美国相继成立了“反击网络黑客指挥部”、“国家网络安全与通信整合中心”等专门机构,整合联邦政府不同部门的网络监管职能,及时发现、阻止和惩处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加拿大:强调“自我规制”
加拿大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
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上加拿大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官方机构包括加拿大皇家骑警、加拿大安全情报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费者事务局、加拿大网络事件反应中心等,而民间机构则主要包括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加拿大网络运营商联合会等。
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上,加拿大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自我规制”实践的根
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网络表达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动,推进对有争议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加拿大实施网络实名制法律意在要求互联网
行业实行严格自律。
墨西哥:完善立法,遏制谣言
随着墨西哥经济的增长,其网络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然而,信息化进程在给墨民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有关互联网的不文明行为和犯罪活动也随之大幅增加,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问题,墨西哥政府探索通过完善立法等多种方式对网络谣言说“不”。
墨西哥东部韦拉克鲁斯州2011年9月专门出台新的《动乱法》,首次对网络犯罪的量刑提出明确界定标准,规定在互联网上制造和发布假新
闻的行为构成“破坏社会稳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塔巴斯科州等多个自治州也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填补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震慑网络犯罪和网络上
的不文明行为。
同时,墨西哥当局不断增加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的预算开支,通过聘请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来扩建“网络安全军”,意在打击通过网络散布贩毒、贩卖人口信息等趋于复杂化的网络犯罪行为。
此外,墨西哥许多政府高官带头在社交网站开设实名账户,直接同普通网民进行沟通和交流,引导民众树立文明上网之风。墨西哥一些国会议员和学者还强烈建议政府应适时启动社交网络实名制。
阿根廷:互联网监管,重在保护青少年
阿根廷政府曾出台一系列关于消除数字鸿沟的计划,旨在于2015年前实现阿根廷国内1000万家庭接入互联网的目标。有关数据显示,目
前阿根廷互联网用户较其他拉美国家更为年轻化。互联网的普及和青少年广泛使用网络也滋生了一系列问题,目前阿政府和社会为规范青少年上网花费了较大精力。
阿根廷主流媒体《国民报》在其评论文章中指出,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规范互联网使用的法律法规滞后性明显。推动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青少年健康使用网络。同时,依靠法律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可以有效保护使用者权益。
当前,阿根廷立法机构加大推动互联网管理的相关立法进程,各界强烈要求立法管控几项网络犯罪,包括借助网络交友手段实施性侵犯、在社交网络伪造名人身份实施犯罪、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服务商及搜索引擎对隐私的保护不力、网络着作权侵犯等。
英国:法律剑指网络诽谤
英国司法界专家曾公开表示,必须针对互联网,尤其是社交网站屡屡出现侵害公民名誉和隐私的行为进行立法,以保护公民不受虚假信息的侵
害。他指出,目前互联网上不断呈现“暴民统治”的状态,一些人随意散布他人隐私,诽谤和污蔑他人名誉,甚至出现了声势浩大的“社交网络审判”现象,这些情
况对受害人造成了持续的伤害,有时甚至不可修复。
英国现行诽谤法规定,损害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誉的内容一旦发表,就会被认定为诽谤,而直接或间接传播相关内容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赔偿。
法国:依法管网,严格规范
在法国,网络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2年7月,法国参议院公布的伯克勒报告,将网络安全称为“世界的重大挑战,国家的优先问题”。
近年来,法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成立专门机构、应用新技术等综合手段管理网络。首先,多项法律相继出台,如《互联网创作保护与传播
法》和《互联网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数字经济信心法》、《国内安全表现规划与方针法》等。其中许多措施,专门针对网络犯罪。如要求网络运营商对含有非
法内容的网站进行屏蔽,并对盗用他人网络身份从事犯罪活动进行严惩。
其次,法国还成立了多个部门,负责网络调查和安全。司法系统内成立了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部门,该部门扮演网络警察的角色。此外,还成立
了负责技术痕迹和信息处理的警察部门,并在大区级司法机关配备网络犯罪调查员。在技术层面,内政部设立了非法网站信息平台,网民可以匿名举报有违法信息的
网站。在警方确认信息违法后可对信息发布者提起诉讼或予以拘留。
西班牙: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西班牙的互联网普及程度比较高,而使用社交网络的人数近年来也出现了显着增长。据统计,目前西班牙的网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约为
66.4%,而使用社交网络的网民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也高达49%。有媒体援引西班牙IE商学院信息系统和技术学教授恩里克·丹斯德话指出,目前西班牙在
网络监管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2002年颁布的《信息社会服务法》。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在2011年年底还通过了名为《可持续经济法最终第二规定》的所谓
“辛迪法”。 根据此间媒体报道,“辛迪法”通过后,关闭一家网站只需7至10天的时间。
荷兰:网络监管维护公民权益
荷兰网络科技非常发达,荷兰警方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技术也非常先进,警方等执法机构可以根据IP地址等信息确定网民的位置和身份,不过警方如果要进行此类行动,必须经过司法部官员严格的申请审批。
需要指出的是,荷兰并没有系统的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该国网络管理基于一个个案例。荷兰曾在2011年底通过一项隐私法,其中规定将嫌犯照片或视频放到网上的做法为非法行为,被发现后可处以高额罚款。
波兰:严格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早在2008年9月19日,波兰议会就通过刑法修正案,将网络犯罪纳入其中,对损毁、修改或删除他人网络信息资料,以及破坏公共网络或
通信系统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波兰警察总局也专门设立打击网络犯罪办公室。同年底,波兰议会再次完善惩处有关网络犯罪的条款,对网络违法犯罪
的情节和处罚力度进一步细化,如将未经本人同意打开他人电子信箱、窃取他人电子账户密码等定为犯罪行为,可处2年监禁。
波兰法律专家称,波兰政府针对网络安全采取的严格监管措施,虽然被部分人指责为侵犯了波兰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在网络信息泛滥的现代社会,严格的网络监管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大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还可以使普通人免受无时无处不在的网络犯罪侵害。
俄罗斯: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为了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摒除虚假有害信息,营建安全健康的网络服务环境,俄罗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 适应监管需要
俄罗斯政府支持并保护互联网的自由,但同时明确强调互联网自由要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俄罗斯联邦宪法》把信息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管理
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网络保护法》,以此规范俄互联网行为。此外,俄还专门立法对信息安全进行政策指导并作为司法部门执
法依据,以专业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措施作为监管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多层级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第二,明晰政府职责 实施有效监督
早在2000年9月,俄罗斯就出台了《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对信息安全的目标、任务以及实施原则做出了明确界定。为此,俄罗斯建立了
由政府主导,科研以及商业机构广泛参与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民免受有害信息侵扰,俄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
任。如果网站拒绝配合或者出现违规行为,媒体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做出惩戒。此外,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俄政府还在双边以及多边框架下与其他国家开展了积极
的网络安全合作。
第三,提升透明度 掌握舆论主导权
网络信息的高效传播对政府的信息披露方式、发布速度、透明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俄十分重视通过网络与民众沟通交流,积极提升政府在网络上的“出镜率”,展现政府的“亲和力”,增强主流信息的“公信力”。
第四,加强平台管理 限制外国资本
为了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俄政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本国网络公司的管理。俄国家杜马资产委员会此前提交的一项法律
草案则旨在通过划定俄战略资产的方式从法律上排除了外国资本取得俄网络公司控股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俄政府还通过直接参股等形式加强对国际新兴媒体的监
控。
澳大利亚:新社交媒体成监管重点
澳大利亚对互联网的监管严格且规范,互联网用户必须年满18岁,并以真实身份登录。近年来,网络与移动技术的发展让社交媒体变成了全球
范围内的交流平台,澳有关人士认为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具有左右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建议澳联邦政府出台相关立法进行规范。而澳大利亚国防军公共事务相关负责人
也认为,在军队当中,如何对社交媒体的使用进行监管,使之能够为军方所用,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此外,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公司和机构已经开始禁止员工在上
班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并禁止员工下班后在社交媒体网页上对老板进行评论。此间有媒体报道,目前已有91家企业准备将禁用社交媒体的条款正式写入工作场所协
议。
新加坡:严格网络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新加坡是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新加坡政府认为,网络媒
体是非常重要的战略阵地,对于国家安全、社会以及人心的影响巨大。因此,新加坡从互联网运作伊始,就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监管互联网行
业。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两部法规是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根据这两部法规,威胁公共
安全和国家防务、动摇公众对执法部门信心、煽动和误导部分或全体公众、影响种族和宗教和谐以及宣扬色情暴力等都被规定为网站禁止播发的内容。在加强立法执
法和对从业者严格管理的同时,新加坡媒体发展局等政府机构积极构建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有关部
门还鼓励服务提供商提供带有过滤功能的设备供家庭用户选择,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站。
新加坡政府还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和《维护宗教融合法》等传统法律,与《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等互联网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有效地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
韩国:严肃立法,不断加强互联网管理
韩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上信息传播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据媒体报道,在个人
信息保护方面,韩国《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提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韩国行
政安全部制定并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加详细地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和使用进行规范,在窃取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等法律纠纷处理方面做出了进一步
明确的说明和规定。随着技术水平发展,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又制定并实施了《位置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使用个
人位置信息时必须得到当事人允许。韩国谷歌公司曾因为收集并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时未经用户允许,违反了这一法律,在2011年5月份被韩国检方调查。
韩国《青少年保护法》对青少年使用互联网也做出了规定,以避免互联网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伤害。
印度:严防新型网络犯罪
近年来,针对大型信息技术系统、云计算、安卓系统以及其他数字生活终端的网络犯罪案件在印度呈上升趋势,这种新型网络犯罪为印度政府及
企业带来极大挑战。印度政府十分重视网络监管,不断加强从政策立法到技术创新的网络监管手段,直面网络安全问题,对网络犯罪的惩罚措施也十分严厉。
从政策法规上来说,印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专门为信息技术立法的国家之一。印度政府早在2000年就颁布了《信息技术法》,并在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迅速修订该法案,将移动通信纳入监管范畴,并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个人用户进行“适当和有效”的管理。
2011年,印度政府再次修订《信息技术法》,重点加大对网站的规范管理,并规定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查封可疑网站和删除违规内容。目
前,印度政府正酝酿将时下正热的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内容写入法案,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此外,印度政府还成立了印度数据安全委员会,专门针对日益增多的网
络数据安全问题提供权威监测和管理方法。
然而,评论也指出,印度当前的法案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也没有与时俱进,因此亟待出台专门的网络安全法。
马来西亚:严打网络谣言,监控恐怖组织
对宗教和种族多元的马来西亚来说,网络谣言对社会稳定极为影响。更具危险性的是,精通科技的恐怖组织已渗透进社交网络并散布谣言,将普
通案件扭曲成种族冲突。为此,马来西亚警方和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合作,专门成立了一个负责监督网络的专案小组。据有关媒体报道,借助该专案小组的
长期监控,马来西亚当局掌握了“基地”组织最大在线图书馆的大量情报,并且关闭了该网站。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将尽最大努力继续监控
这些非法或危险的网络活动。
印尼:立法引导信息良性传播
印尼政府对网络在印尼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持积极态度,但与此同时,印尼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对网络的监管,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网络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加以规范,减少误导性言论和偏见。
由于印尼人口中穆斯林占绝大多数,政府对色情内容和反伊斯兰言论尤其敏感。2008年4月,印尼政府要求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暂时停止
视频网站的文件共享功能,以阻止一部反伊斯兰电影的传播,这是印尼政府第一次干涉互联网访问。类似的事件随后相继发生,促使印尼政府开始认真考虑采取措施
规范互联网内容。印尼通信和信息科技部2010年宣布,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安装政府提供的信息过滤系统。政府还提供了一个包含不良网站和不受信任网
站的数据库,并鼓励所有人参与到该数据库的建设中,向政府举报平时发现的不良网站。
为了禁止网络不良内容的传播,2008年通过的《电子信息法》是印尼政府做出的第一次立法尝试。该法律禁止传播针对个人或集体在种族、宗教等方面可能引发仇恨和争端的言论,规定警察有权利拘留任何涉嫌网络诽谤的人,触犯法律者最高可判6年监禁。
巴基斯坦:为年轻人创造健康成长环境
为了规范网络管理,减少网络负面信息对网民,尤其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巴基斯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屏蔽包含
大量带有色情和诽谤性质言论的不良网站,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全面禁止使用包括虚拟专用网络(VPN)在内的加密软件,并责令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发现用户
使用VPN浏览网页时,及时向政府汇报等。
巴国内媒体表示,巴基斯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国家,文化和信仰相对多元,当前网络上存在一些对于巴基斯坦传统文化和信仰进行亵渎的信息,
甚至包含暴力和色情的内容,年轻人的辨别能力较差,是非观念不强,容易受到影响。政府应该过滤和屏蔽不良信息,控制虚假和淫秽内容的传播,利用网络传播积
极健康的知识,同时帮助年轻人以求同存异的胸怀和心态,尊重文化的多元性,这样更有利于国家的团结与和平稳定。(完)

3. 关于美国的网站法律

美国历来是一个重视言论自由的国度,它不仅将言论自由规定在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而且一直致力于探索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并先后形成了“危险倾向原则”、“煽动原则”、“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等一系列适用原则。随着人类进入网络时代,网络技术与传统的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现出来。那么,究竟应该在网络世界中对言论自由施以什么样的法律限制呢?美国作为网络的发祥地和世界上在网络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96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无论是在网络基础设施还是在网络立法上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而言,美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认识是非常宽泛的,除了口头言论之外,书面表达、音乐、绘画甚至行为,都有可能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这或许与修正案的表述有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2根据修正案的这一表述,除了出版、集会、结社、请愿,其他表达公民意见的行为都可以涵盖在“言论自由”这一范畴之内。正是由于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如此宽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实际上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symbolic speech)以及附加言论(speech-plus-conct)。所谓纯粹言论是指“口语、文字、图画、音像、肢体语言等纯粹用于表达、展现思想、技艺等而不与外界或他人直接发生物理学意义上冲突的形式、手段”;象征性言论则是指“所有目的在于表达、沟通或传播思想、意见等观念性质的因素的行为”,如焚烧国旗、佩带黑纱等;而附加言论即语言加行动,它是指“在设置纠察线(或警戒)、游行、示威时,言论混合着行动的情况”。3由于这三种言论给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大小不一,因此法院对它们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界限。
在这三者之中,纯粹言论被认为应该受到最高的保护,象征性言论被认为“非常近似于‘纯语言’”,4而附加性言论则被认为应受到最严厉的限制,因为“它是在没有交流作用的行为环境中的语言表达形式”5。由于纯粹言论的保护原则较其他两种复杂,因此本文将首先讨论象征性言论和附加言论的法律界限。象征性言论与附加言论在保护原则上有着重合的地方,即它们均可以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形成于1968年的“合众国诉奥尔布莱恩”一案。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沃伦代表最高法院首先提出了在把言论和非言论结合在行为中时,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对非言论部分进行限制才是合宪的:(1)规定必须促进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2)政府的利益必须与压制自由表达无关;(3)对所提出的自由带来的附带限制不得大于促进政府利益所需要的程度。6尽管“奥尔布莱恩原则”既适用于附加言论也适用于象征性言论,但二者在适用条件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附加言论的案件一般都适用利益平衡原则,但是如果政府对象征性言论的限制已经构成了内容限制,7那么法院将转而适用严格审查标准,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证明审查中的法律是严格地为实现政府首要的或切身的利益而制定的。8另外,在实践中,尽管在这种“附加言论”案件中采用了利益平衡原则,但最高法院往往赞成对附加言论实行管制。9由此可见,法院对待附加言论的态度要比对待象征性言论严厉的多。
如同上文所提到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纯粹言论应该受到最高的保护。那么,对于纯粹言论什么样的法律限制才是合宪的呢?首先,法院将言论分为可以根据其所传达的信息进行限制的和只能进行“内容中立”限制的言论。之所以对言论进行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人们认为第一条修正案只对能够促进它所蕴含的价值的言论提供保护。因此,凡是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第一条修正案所蕴含的价值的言论,如淫秽言论、虚假陈述、商业广告等,要么不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要么只应受到最低的保护。对这些言论,法律得根据其内容对其进行限制。同样,对于这些得基于其内容进行法律限制的言论又可进一步划分为“高价值言论”和“低价值言论”。10其中“高价值言论”指的主要是危险思想和信息,如呼吁人们抵制征兵等;“低价值言论”则是指商业言论、不正当言论等蕴含第一条修正案价值较少从而也应受较少保护的言论。11在对待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这一问题上,如何对得基于其内容进行法律限制的言论设置法律界限构成了宪法学者和法院探索的重点,同时也构成了美国法院“对限制的限制”的原则中最为复杂的一部分。现行的对这类言论进行法律限制的原则主要包括霍姆斯——布兰代斯原则(即“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模糊和过宽原则以及事前审查原则。12但是,两相比较,法院在对待“低价值言论”的法律限制上比对待“高价值言论”的态度要宽容的多。至于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保护的言论,法律对其进行限制的理由则必须与其所传达的内容无关,即只能对发表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限制,如禁止在医院附近进行嘈杂的演讲。13当然,根据ACA v. Dounds14一案所确立的“逐案权衡”原则,政府如果能够证明它对于限制“内容中立”言论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利益,也可以根据它的内容对其进行法律限制。15

众所周知,在对待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上历来有两种态度,即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态度。而不论是从各国立法、各种人权公约,还是从学者们的论述来看,相对主义都可以说占据着主导地位。16即使是绝对主义论者,如米克尔约翰,也并非认为无论对什么样的言论都不能施以法律的制约。17既然相对主义已成为各国的共识,那么必然会涉及到什么样的法律界限才不会侵害受到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这一问题。为了寻找合宪的法律界限,各国一般采取的都是利益衡量的方法,即将某一言论可能促进的利益与可能损害的利益两相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限制的方法。然而,面对不同类型的言论,人们所面临的具体的利益选择也将是不同的。以政治性言论和商业性言论为例,人们一般都认为对于政治性言论应给予最高的保护,而对于商业性言论的法律限制则是更为可以接受的。这样,我们就有必要对各种言论进行科学的划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言论确立不同的保护原则。比如上文所讲到的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几种类型的划分及各自的保护原则,就是美国人根据自己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和探索所最终确立下来的。我们可能会不赞同其中某些具体的观点,如我们可能会不赞同将行为归入言论自由的范畴之中,也可能会不赞同对不正当言论提供保护,但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对言论进行划分的方法与我们笼统地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方法相比,是更有利于保护言论自由的。
进入20世纪之后,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带来了传播方式的重大变革,广播、有线电视、电影、直至今天的国际互联网,这些新的传播方式的出现大大的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给言论自由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难题。象1969年的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案18、1978年的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案19,以及Kovacs v. Cooper20案等都是新的传媒与言论自由传统的法律界限产生冲突的实例。与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广播、有线电视及音像相比,网络对人类的通讯传播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影响都是更为革命性的,因此它与言论自由的传统法律界限所产生的冲突也将更为激烈。
在网络产生之初,由于对这种新兴的传媒的发展趋势缺乏认识,以及考虑到网络对信息的自由流动的特殊要求,各国并没有针对网络进行专门的立法;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和学者们对于既存法律是否同样适用于网络未能达成共识,因此导致了网络实际上处于法律规范之外,这也就是所谓的“Non-regulation"时代21。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却是网上赌博、色情、暴力、宣扬种族歧视等的言论泛滥。根据2000年召开的“防止利用互联网传播种族仇恨”大会公布的统计数字,1995年互联网上仅有一个传播种族仇恨的网站,到2000年中期此类网站已经超过2000个,仅德国就有500多个这类非法网站。22鉴于这种情况,各国逐渐认识到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也需要法律的规范,从而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逐步加强网络立法的工作,一系列电信基本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的法律法规等相继在美、英、德、俄等国出台,网络开始由non-regulation时代走向regulation时代。但是规范网络世界的工作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基于网上的基本行为方式就是信息的传播,网络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网上的言论(或信息)什么样的法律限制才是合宪的。而由于网络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特殊性质,要规范网络言论就不能套用传统的模式而必须寻找新的法律界限。
具体而言,网络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特殊性质。
一、网络是“无中心化的”(decentralized)。也就是说,网络向所有人开放,在网络上无所谓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分,也不需要所谓的把关人(gatekeeper),23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同时既可能是信息的使用者,也可能是信息的提供者。因此网上信息源的数量“只受到希望进入(互联网)的用户人数的限制”24,在互联网上可以说是存在着趋于无限的信息提供者,或称信息源。这也就意味着在网络上信息的多样性可以达到最大化。而传统的媒介则与互联网完全不同。以广播为例。广播领域中几乎所有的信息内容都是在外部被中介人所拥有,他们控制着内容的生产和选择,还有发布的步骤、次序和时间。25这样,广播所传播的信息的多样性必然大打折扣。而言论自由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多样化,即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无论是密尔的自由论还是霍尔姆斯的“自由市场论”,都强调意见或观点之间的自由竞争对于获知真理的重要作用,而获知真理正是言论自由的主要价值之一。26因此才有学者认为信息源多样性的最大化是言论自由发挥其价值的最基本的条件之一。27网络“无中心化”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做到信息多样性的最大化,从而也决定了网络在所有的传媒中最有利于言论自由价值的发挥。

二、网络具有交互性的特点。所谓交互性指的是由用户控制信息的交换而不是中介人,28这也就意味着用户有可能对自己接受的信息进行选择。根据罗杰?菲德勒对传媒的划分,传媒一般可以分为人际领域、广播领域和文献领域。29一般而言,只有人际领域才存在着互动的特点。传统的媒介,例如广播、电视或书籍、报纸、杂志,都只能归入广播领域和文献领域,而在广播和文献传播领域中,信息总是从发送者流向接收者,用户基本上都是被动的接受信息的,因而在这两个领域中不具有交互性的特点。30只有网络可以涵盖所有这三个领域,也只有网络的用户才可能主动的选择甚至影响所接受的信息。例如网上聊天就是一种典型的交互式传播方式。考察以往美国政府以立法规范传媒的历史,法院之所以认为这种限制言论的立法符合宪法,主要是因为身处传统的媒介中用户无法控制信息的交换,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其他利益,这种限制才显得尤为必要。31而网络用户不同于传统传媒的用户,网络信息的交换可能由用户来控制,这就为控制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网络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不仅其载体具有多样性,其内容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传统传媒,如广播,只能以声音的形式传播信息,电视也至多只能结合图像与声音两种形式,而网络除了可以传送文本之外,还可以传送声音、图像和影片,并且可以建立超文本链接。网络言论载体的复杂性决定了网络言论法律界限的复杂性。另外,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涵盖了人际、广播和文献三个领域,如聊天室应归入人际领域,网上电视节目的实时播放应归入广播领域,而新闻组、资料检索系统等又似应归入文献领域。而法律对这三个领域的言论进行限制时的严格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法律对广播领域的限制要较文献领域为严格,而对文献领域的限制又较人际领域为严格。同时,网上既存在着一般的言论,如聊天室和电子邮件,也存在着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对这些不同种类的言论进行法律限制时也必须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网络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如果要对网络言论实施某种法律限制,如何划定这条法律界限将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这也是对于网络不可以机械套用以前的法律界限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网络用户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用户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因此一旦用户匿名上网,政府将很难查出用户的真正身份。而在美国,用户在网上隐匿自己身份的权利已经通过ACLU v. Miller32一案得到了联邦地区法院的确认。由于网络是无中心化的,任何用户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针对网络言论制定了法律加以限制,而某个用户的言论也确实触犯了这一法律,但如果该用户隐匿了自己的身份,政府也将难以找到该言论的负责人,法律也就会失去意义。这就意味着仅仅依靠法律来控制网络言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对待网络这种高科技的产物,更应辅以技术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的确定的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工作。那么,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究竟应该施以什么样的法律界限呢?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来,美国的学者对此多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有的学者坚持对网络言论无论其内容为何都只能进行“内容中立”的限制,即只能对发表言论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限制;33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在人们完全了解因特网和在下级法院的有关判决经受了考验之后,国会或最高法院才能制定有关限制规范(definite regulation)。34
笔者较为赞同这种谨慎的态度,因为首先网络言论主要是以文字、声音、图片、影片等形式表达出来的,不可能涉及行为,因此可以肯定的说,网络言论都属于纯粹言论。根据最高法院对待纯粹言论的传统态度以及纯粹言论本身的性质,即使存在以立法限制网络言论的必要也必须非常谨慎。其次,对纯粹言论的分类也应该适用于网络言论,对于不同种类的网上言论应该适用不同的保护原则。例如对于商业广告、“不正当言论”(indecency)等“低”价值言论,就可以考虑以比较宽松的原则进行法律限制。至于淫秽言论等不受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即使是在网络空间中也是不应该受到保护的。而对于属于“内容中立”限制的言论,在制定法律进行限制时就应主要进行“时间、地点、方式”的限制。

总的说来,由于我们目前对于网络的认识仍然较少,而网络基于其无中心化的特点又较其他的传媒都更加有利于言论自由价值的发挥,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时候不可操之过急而必须小心谨慎。
尽管学者们对于第一条修正案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存在许多的争论,而且这场争论随着网络的发展还将继续下去,但是无疑能够在这场争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国会和最高法院。同时,由于美国特殊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说这场争论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最高法院的手中。考虑到Reno v. ACLU一案所涉及到的CDA法案35是国会规范网络最早的努力之一,以及CDA被判违宪后产生的重大影响,下面笔者将首先就该案具体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对待第一条修正案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的态度。
CDA是《1996电信法》的一部分,它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CDA宣布通过网络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猥亵言论或‘不正当’信息(indecent material)"的行为属刑事犯罪,可被判处两年以下监禁及25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36而根据以往的宪法判例,“不正当言论”与猥亵言论(obscenity)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猥亵言论不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不正当言论”却是受到保护的。37很明显,该法案是国会企图以未成年人保护为突破口,像以往对待广播一样以立法对网络言论实施控制的一个尝试。如果法院判决ACLU败诉,那么政府的这一尝试就获得了成功,网络也就将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政府败诉,那也就等于同时宣告网络言论是不受政府干涉的,或者至少是不受到政府严厉干涉的。
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对Reno v. ACLU案做出终审判决,CDA最终被判违宪。笔者认为,在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判决中,至少有以下几点是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的。
首先,法院充分注意到了网络这一新兴科技的产物,并对其做出了中肯的评价。鉴于该案发生于1997年——网络发展的初期,法院对网络所作的这些评价在现在看来虽然可能有欠深入,但在当时还是难能可贵的。在该案判决词第一部分中,法院首先对因特网作了一个整体的评价,称其为 “一种独特的、全新的全球通信媒介”。紧接着,法院又对网络用户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了大致的分类,将其分为电子邮件、自动邮件列表服务(mail exploders)、新闻组、聊天室、和万维网(即网络的搜索功能)。这一分类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仍然是适用的。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了网络无中心化的特点,指出“在网络上没有哪个组织可以控制用户的接入,也没有哪一个中心点(centralized point)可以将任何私人网站或服务商(indivial web sites or services)从网络上驱逐出去。” 可以说,法院的这些评价不仅构成了进行该案判决的基础,也为我们探索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反驳政府关于援用有关广播的宪法判例以说明自己有权对网络这一传媒进行控制的观点时,史蒂文斯法官代表最高法院阐明了网络应该有其独特的适用原则。史蒂文斯法官认为,最高法院以前允许政府对广播实施控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政府有长期以来对广播业实施比较广泛的控制的历史;第二,广播的所需占用的频道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第三,广播具有“侵略性”,即用户对信息的接受是没有控制权的。虽然在历史上存在着允许政府对广播实施控制的宪法判例,但同时也有判例表明不同的传媒基于其各自的特点应该适用不同的原则。而广播所具有的这些导致政府控制的特点在网络空间中并不存在:第一,政府并没有对网络控制的历史,相反,政府对网络自其诞生之日起一直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第二,网络不像广播那样具有“侵略性”。在这里史蒂文斯法官特别强调指出网络上的信息不是不请自来地“入侵”用户的家庭或出现在其电脑上的,用户不大可能“偶然”地接触到某些内容;第三,与国会当初制定规范广播业的法律时不同,网络不应被当作一种“稀缺”的昂贵商品;网络为所有的人提供了一种相对不受限制的、低廉的交流途径。因此,史蒂文斯法官最后总结到:“我们的判例并没有提供允许政府对这种媒介(指网络,笔者注)进行审查的程度的标准。”

最后,法院再次表明了对言论自由的价值的重视和捍卫言论自由的决心。这也就意味着,除非有特别充足的理由,否则法院是不会允许国会对网络言论基于其内容而以立法的形式加以限制的。如同本文第一部分中所提到的,政府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内容中立”言论进行基于内容的限制,但是如果政府可以证明它对于限制“内容中立”言论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利益,也可以根据它的内容对其进行法律限制。在本案中,政府为了证明CDA的合宪性,提出自己制定CDA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正当言论”的侵害,如果法院判决CDA违宪,那么未成年人的利益就将无法得到保护。这时,法院就必须运用“逐案权衡”原则判断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利益与政府所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何者为重。如果判决CDA合宪,就意味着法院认为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利益不足以与其他利益相抗衡,这样政府在以后制定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时候就将会有可能为了其他利益而轻易牺牲言论自由;而如果判决CDA违宪,政府亦将有可能在制定涉及网络言论的法律时裹足不前。最终,法院还是选择了言论自由。这也就相当于向世人宣告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言论自由在一个民主的国家中应该具有最高的价值。正如最后史蒂文斯法官在总结部分所写道的:“作为宪法传统,在缺乏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政府(对网络)进行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只会限制思想的自由交换而不是促进它。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与控制言论所能带来的理论上的、未经证实的利益相比,促进表达自由的利益要重要得多。”
在Reno案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又在ACLU v. Miller、Multnomah County Library v. U.S.A.、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v. U.S.A.、Ashcroft v. ACLU等一系列案件中延续了最高法院在Reno案中的判决思路,38相继判决CIPA(《儿童在线保护法》)、COPA(《在线儿童保护法》)等有关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违宪。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CDA等法案最终被判违宪,但是最高法院也并非主张对“不正当言论”等不良信息应该听之任之、不闻不问。它只是反对以法律来限制言论自由,至于通过“过滤技术”39、授权父母等方式来保护未成年人及网络用户还是得到法院支持的。40当然政府也不得强制用户使用“过滤技术”,否则也将构成对第一条修正案的违反。41同时,法院认为对于网络上与聊天室等不同的部分,如商业站点等,还是可以以法律来规范的。42
从Reno v. ACLU到Ashcroft v. ACLU这一系列的案件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待网络言论的态度基本上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法律慎行(只允许内容中立的法律限制)、倚重技术、授权父母(用户控制)。
上面我们从Reno v. ACLU案出发,简略地阐述了一下美国最高法院对待网络言论自由的态度。其实不独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在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上也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以网络立法开始较早的德国为例。德国以其《多媒体法》而在网络立法领域着称于世。这部《多媒体法》在涉及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上主要表现在对青少年的保护上。43它采取了分阶段的方法,将有关青少年保护的内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禁止刑法上、违反秩序法上违法的产品、服务;第二阶段是以联邦检查处列举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产品、服务,散布者必须在技术上预防确保不使青少年获得;第三阶段是课服务提供商以聘请青少年保护人员之义务。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首先该法将可能遭到限制的内容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两种,从而为保护网络言论的多样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其次,要求散布者“在技术上预防确保不使青少年获得”和“聘请青少年保护人员”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网络特殊性质的考虑。除德国外,澳大利亚的分级管理制度和新加坡的行业自律及用户自我负责的制度也是比较有特色的。44

4. 求十大国外交友网站网址及简介,要能和外国人聊天交友的那种。

1 .Match 网址: http://www.match.com/
简介:世界上最大的婚恋交友网站。创立于十年前的Match.com是IAC/InterActiveCorp旗下公司,根据comScore Media Metrix的统计数据,Match.com目前拥有1500万用户,是全球最大的婚恋网站,它以15种语言,在超过35个国家运营业务。收购交友网和Netclub后,Match.com将增加超过400万注册用户。Match.com为您约见其他高素质单身朋友提供既有趣又安全的环境。这也是一个很棒的地方,可以建立恋爱关系与可信赖的朋友关系,由此进一步发展为现实中的稳固关系。无论是决定在网络上联系还是要离线约见会员,都请做出明智的判断,并对您的行为负责。无论在虚拟空间还是在现实世界中,一般常识始终是保障您安全的最好工具。

特色:Match.com成员之间的所有通信都通过我们的双向匿名系统进行,保证在您愿意透漏真实身份以前,对其加以保护。在您的免费档案或第一封邮件中,切勿包含您的姓氏、电子邮件地址、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工作地点或其他任何与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当与其他 Match.com会员通信时,请关闭您的电子邮件签名文件。 并且如果他人为了想知道您个人信息而向您施加压力,或者有人意图使用欺骗的方式得知您的信息,此时,请马上停止与其联系。通过照片,您可以很好地了解一个人的外貌,经证实这可以帮助您获取直观印象。事实上,最好多看一些对方在不同场合的照片: 随意的、正式的、室内的和室外的。如果您满耳听到的都是为何不能看照片的借口,那么您应该考虑到:他或她肯定在回避着什么。Match.com为会员提供免费扫描服务,因此他或她没有理由不提供照片。

2 PlentyofFish 网址: www.plentyoffish.com
简介:PlentyOfFish(以下简称POF)是一家在美国广受欢迎的婚介交友网站,平均每月有4千5百万的访问者,每天有3千万的访问量。PlentyofFish这个交友网站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用其创始人Markus Frind的话来讲,就是一个基于网络技术的免费约会网站。PlentyOfFish的后台采用的技术和产品可能和我们大部分使用.Net的网站一样。与其他交友网站不同的是,该网站每天的访问量可以达到三千万以上,而且从头到尾该网站都只有一个人在设计维护。PlentyOfFish并没有收取任何注册用户的费用,而是宣称百分百免费的。那他到底怎么挣钱的呢?难道他有什么绝佳的盈利模式呢?实际上和我们很多人一样,就是仅仅靠网站打点广告,收点广告费。其唯一的盈利模式就是广告,一年的收入可以达到五百到一千万美金。

特色:PlentyOfFish作为一个交友网站,或许用户并没有发现它有什么特殊的地方,也没有发现突出的特色,但或许真是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它的成功的关键因素可能就是在基本功能方面能很符合用户的需要,在用户体验方面做的也比较贴心,同时也让用户能够坦然接受这个免费网站的用户体验的丑陋和服务的不稳定性,而更为愿意通过这个平台来发布一些内容,分享一些个人图片,通过这个网站来找美女或者帅哥约会了。

3 eHarmony 网址: http://www.eharmony.com/
简介:eHarmony是美国最大的婚恋交友网站之一,由婚恋研究的心理学家Neil Clark Warren博士创建,专门致力于促成那种“以结婚为目标”的严肃关系。eHarmony通过性格测试来进行婚恋匹配的模式,所有加入eHarmony的用户,必须首先回答由心理学家精心设计的数百个问题,eHarmony借此了解用户个性的数十个维度,并基于此给用户介绍合适的交往对象。

特色:用户经过eHarmony专业科学的心理测试,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个性。这种测评基础上的推荐模式保证了用户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提高了婚介服务效率,同时为其成功盈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 True 网址: http://www.true.com/
简介:True.com是美国人气最高的交友网站之一,2004年加入了拥挤的在线交友服务市场,公司位于美国德州厄文市。True对它的加入者进行犯罪背景的调查,同时也是近两年来持续要求美国州政府建立规定,要求社交网站标示使用者有无接受检查的游说团体主力之一。

特色:True提供一连串的个性与性向调查。网站跟网上一些大型的罪犯数据库关联,如果有罪犯注册,网站会把他们识别出来,并交给联邦调查局人员。同时,该网站还会确认会员的婚姻状态,将那些假装是单身的已婚人士剔出去。

5 Zoosk 网址:http://www.zoosk.com/
简介:Zoosk是全球最大的社交约会社区,每月全世界有数百万单身人士使用该网站,向用户提供便捷、安全和有趣的在线约会体验,支持超过25种语言,订户遍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

特色:Zoosk 是一个为成千上万的单身人士交流并且寻找另一半的安全的、有趣的在线约会网站,Zoosk 无缝地集成了目前最流行的社会化网站包括Facebook,Myspace,Bebo以及Hi5等。

6 OkCupid 网址:http://www.okcupid.com/
简介:Okcupid是一个免费的交友类网站,该网站支持各种通信模式,包括个人博客、论坛、即时消息、电子邮件和“媚眼”。

特色:OkCupid上的单身者比较年轻,现在OkCupid上的单身用户可以进行广播,征人参与聚会或约会等活动。而且你还可以把内容只广播给那些就在不远处,而且个性和兴趣也与你很搭调的用户。

OkCupid的新版应用还有一些其他功能,比如你可以与附近的用户聊天,分享照片等等。 OkCupid如果发现其数据库中有人和你很相配,而且就住在你的附近,它的应用会建议你与对方约会。而且你也可以浏览你附近的所有用户与你的匹配程度。

7 MySpace 网址: http://www.myspace.com/
简介:Myspace是全球最大的社区交友网站,提供人际互动、使用者自定的朋友网路、个人档案页面、部落格、群组、照片、音乐和视讯影片的分享与存放。

特色:MySpace 也提供内部的搜寻引擎和内部的电子邮件系统。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MySpace成为全美访问量前五名的网站。2006年6月独立访问量4800万,页面浏览量274亿。也许它的盈利程度赶不上Google、eBay或Yahoo,但它很可能成为下一个互联网“平台”。

8 Found 网址:http://getfoundapp.com/
简介:Found是一个基于位置的社交网站。由于地理位置不需要隐私设置,任何人都可以发布消息,因此一般的定位服务并不难做,但要实现移动互联网和现实世界的很好结合,并兼顾实用性、隐私和社交缘分,就并不是那么容易了。诸如签到这样的服务,仅分享目前的所处位置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分享主体的个人信息以及他们将要做的事情才是关键。

特色:Found允许用户发布各种见面信息,并设置提示音。当有人回复时,该应用便会自动推送提醒通知。Facebook和Twitter是Found的重要工具,通过这两个工具,用户可以找到自己的朋友,和他们分享计划。通过Found,用户还可以将各种事情设置成与手机日历同步,全屏模式浏览照片,一次性下载Facebook相册中的所有照片等。

9 Poig 网址:http://www.poig.com/
简介:Poig是一个社交化活动平台,用户可以创建、分享、参与各类活动。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困惑?当你和同事、朋友们想来个聚会,但很难决定去哪里吃饭?或者说吃完饭后该做什么?Poig.com希望可以提供一种新的解决方案——以聚集社交化(SNS)平台的方式发布、分享、参与活动。Poig.com网站致力于解决群体在真实世界社交活动的问题,所谓“Decide What To Do Next With Your Friends”。其实这种服务在Facebook、开心网、人人网中都有,所谓“活动”这个项目,只不过Poig.com正专注于搭建这种社交化活动平台,除了可以在Poig.com上注册发布活动外,还可以兼容Facebook上的活动信息,也包括手机端的活动分享。

特色:在Poig.com网站上,用户所思考的主线就是回答这样一个问题“What should I do next?”(我下一步要做什么?),然后基于此进行活动的创建或者去参与朋友分享的活动。当用户登录Poig.com网站之后,会看到一个创建活动的窗口,其分类包括聚会、吃饭、喝酒、咖啡、论坛等各类人们常做的活动,你所需要的是发布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简要介绍就好了,然后就是分享环节,该活动可以以“最新动态”的方式分享到你的Facebook、Twitter等页面,也会在Poig.com网站的滚动窗口出现。这样当有兴趣的用户打开这个动态消息时,即可以参与并继续分享。

在Poig.com网站所构筑的人际关系体系中,也有明显的地理位置的特征,所以一些LBS的服务也完全可以融合进入Poig.com网站的平台,比如本地商家营销推广和促销活动、本地生活信息服务等等,这些将作为Poig.com网站的商业模式进行开发,毕竟对于新网站而言,首要的还是用户。此外,Poig.com网站还提供移动平台,这就更加具有LBS的特征。从目前Poig.com网站的效果来看,作为专注于SNS活动平台的新网站,Poig.com虽然才刚开始但用户活跃度还不错。毕竟功能简单而直接,容易吸引客户,但要留住客户却要面临包括Facebook、LBS服务在内的挑战,不过专业地做SNS活动平台,始终是有机会的。

10 Sdc 网址:http://www.sdc.com/
简介:Sdc即浪子约会俱乐部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性浪子约会网站。浪子约会俱乐部帮助会员找寻当地真正的浪子。用户只需在家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在这里找到当地的浪子俱乐部、派对和活动等。会员还可以免费浏览该网站上的博客,了解其他会员的生活方式及其他经历。会员可以选择快速约会,当晚就为自己规划一个约会。在这里用户可以浏览有哪些人参加了该网站举办的活动,这样就可以和当地的浪子们见面了。会员还可以与全世界其它国家的浪子们一起到异域风情的地方旅游。该网站还提供成员的图片和视频,感兴趣的用户可以在这里免费观看。

无论用户在约会方面偏重哪一方面,浪子约会俱乐部都涵盖了你所需的一切。凭借当前艺术技术的发展,该俱乐部可以帮助用户找到要找的人。目前,已经有来自全世界的超过两百万的志趣相投的夫妻和单身人士加入了浪子约会俱乐部,形成了强大的国际成员基地。用户可以花上几分钟先了解下该俱乐部所提供的服务。

特色:浪子约会俱乐部知道,大多数有着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的人都希望在自己所在的城市找到与自己情投意合的人。这就是浪子约会俱乐部为浪子们提供一系列的工具,帮助他们找到当地浪子的原因。用户可以使用该网站上的“谁在线”功能,全天二十四小时在线寻找当地的浪子,或者使用该网站广泛的搜索工具,立即在线搜索自己准确要找的人。浪子约会俱乐部向用户提供了很多服务,而且定期还会增加新的服务。这些服务的最终目的就是帮助你找到当地或全世界其他地方的浪子。浪子约会俱乐部提供的这些服务大致包括迅速约会、社区、博客、论坛、视频聊天室、即时通讯、免费派对广告、社团和度假村、会员的文档资料、图片和视频等。

希望有你会喜欢的哦~

5. 美国的约会文化是怎样的

(1)初见的hang out

hang out其实和date有点傻傻难分清楚,因为两个人刚见面也不好讲到底是在约会呢还是在一起玩儿,不过一般偏向date会有牵手啊/男生付账单啊/搂腰啊/男森轻轻抚摸后背啊这样暧昧的动作。

(1.5)Seeing -> dating

一般在美国,两个略微有好感的人以出于交往为目的的hang out会被叫做seeing。"We areseeing each other."就是说我们两个比朋友之间hang out多一点点,或者是很明确的以想要往为导向的hang out,但是还没有到那么喜欢对方的地步。当然,seeing一段时间之后两个人都觉得彼此不错,就可以dating啦!而且同时seeing很多人是一般没问题的。

(2)Dating终于到这一步了!两个人确立彼此都对对方有好感,并且会说“I like you"之类的话,而且会有很亲密的举动啦,就是比较明显的“恋爱中"。这个时候是否跟多人同时dating就看个人了,原则上也是可以的,因为美帝的原则就是没有原则。但根据我的经验来看的话,如果你喜欢对方,又想要真诚的发展的话,还是一对一比较好。这样显得你很真诚,然后也让对方知道“为了你我放弃了很多其他人哦,我是真的很喜欢你呢!”3)Ask a girl out (relationship)Ask a girl out不只意味着约一个女生出去,也指让一个女生作他女朋友的意思。美国文化对交往是一种很放松的态度,所以这也造成了约会和恋爱之间有很多很暧昧又模糊的地带。不过不用担心,如果一个男生想跟你认真,只要你跟他表示过你傻傻不太清楚美帝的恋爱规则,他一般都会让这些事情很清楚,而且不会让你有不安全感。所以当差不多的时候,一个男生应该会问你要不要作他女朋友,大概就是这样的。A

6. 在美国从网上下载未成年视频的相关法律

你好,美国对未成年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有很多。
其中有《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于2000年4月21日生效,主要针对在线收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它规定网站管理者要遵守隐私规则,必须说明何时和如何以一种可以验证的方式向儿童家长索求同意,并且网站管理者必须保护儿童在线隐私和安全。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适用于收集、使用或披露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站和在线服务的运营者,有两类情形:(
1)针对儿童用户;
(2)针对一般大众用户,但对收集儿童个人信息实际知情。

7. 百合网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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