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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調整甘肅鄉鎮人民政府網站

發布時間:2022-10-02 03:56:34

⑴ 甘肅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

第一條為保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甘肅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代表中選舉產生,行使職權至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屆的第一次會議選出新的主席團為止。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由上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決定接受主席團成員的辭職請求,補選主席團成員。第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七至十一人組成。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本級人民政府的職務。第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主席團常務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產生的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提名,由全體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常務主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推選代理常務主席。第五條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一般應當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代表擔任。第六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並接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主席團常務主席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的監督。第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但重大事項須提請主席團會議決定。
主席團常務主席因故不能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的時候,可以委託主席團其他成員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第八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主席團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日期;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審查結果的報告,並公布代表名單或補選代表名單;
(三)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四)決定列席人員范圍;
(五)擬定主席團工作報告;
(六)通知本級人民政府屆時提出工作報告、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負責會議的其他籌備事項。第九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提交大會審議;對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決定提交大會審議;對五人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三)會議選舉的時候,提出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人選;依照法律規定確定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正式候選人名單,提請大會選舉;
(四)可以提出對主席團成員,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對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出的對上述人員的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
(五)對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以書面提出的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決定答復的方式和場合;
(六)會議選舉的時候,如果當選名額少於應選名額或者因票數相等或候選人均未獲得過半數選票不能確定當選人,決定是否再行選舉;
(七)決定會議的表決方式;
(八)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會議審議和表決。第十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了解檢查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決定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三)決定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並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進行視察或調查;
(六)決定接受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辭職請求,並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七)在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副鄉長、副鎮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八)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將辦理情況答復代表,並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九)指導選區依法罷免和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指導代表小組活動;
(十一)受理人民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維護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

⑵ 甘肅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201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建設,保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從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一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第二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第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鎮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第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第三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沒有選舉事項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次不少於一天,有選舉事項時適當增加會期。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第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的主席團主持本次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八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的籌備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主席團負責組織進行,包括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決定列席會議人員范圍,通知本級人民政府屆時提出工作報告和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擬定本次會議預備會議需要通過事項的草案等。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主席團主持;每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最後一次會議主席團主持。

預備會議通過本次會議主席團名單,本次會議議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其他准備事項的決定。第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主席團按照會議議程規定的內容,逐項進行組織落實,並就會議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包括會議日程,會議表決方式,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需經會議審議和表決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等有關事項。第十一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主席團、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本次會議審議、表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⑶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的決定(2002)

一、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鄉鎮企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立足本地實際和資源優勢,堅持依靠科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制定發展規劃和各項扶持、保護措施。鼓勵發展鄉鎮企業示範區,推進農村小城鎮建設;鼓勵和扶持鄉鎮、村異地興辦鄉鎮企業。」二、第七條修改為:「舉辦鄉鎮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發展無污染和低資源消耗的企業,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鄉鎮企業符合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三、第八條修改為:「鄉鎮企業的設立,改變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或者分立、合並、停業、終止等,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同級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四、第十六條修改為:「鄉鎮企業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五、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應積極組織資金,支持鄉鎮企業發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⑷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決定(2016)

一、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沒有選舉事項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次不少於一天,有選舉事項時適當增加會期。」二、將第八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的主席團主持本次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列席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會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會議。」四、將第四章名稱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主席、副主席。」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設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應當專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組成;主席團成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應當為主席團成員。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臨時召開;主席團會議的決定須經主席團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委託的副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工作,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根據工作需要,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和有關負責人列席主席團會議。」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職權:(一)籌備、召集並主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二)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本鄉鎮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定期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工作評議,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三)檢查、督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五)決定提請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作部分調整的情況報告;(六)檢查、督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七)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指導代表小組建立健全聯系選民工作制度,開展代表接待選民、選民評議代表等活動;(八)依法受理代表辭職和補選代表事項;(九)組織大會選舉產生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進行憲法宣誓;(十)辦理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事項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工作。」八、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負責處理主席團日常工作。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二)根據主席團的安排負責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三)負責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四)受理、接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信、來訪,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五)檢查、督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六)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工作。」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辦公室作為本鄉鎮內各級人大代表的聯絡機構和人大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承辦代表聯絡、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督辦代表建議、處理鄉鎮人大日常工作等事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十、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認真履行代表職責,與選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選民的意見和要求。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定期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每位代表每屆任期內至少報告一次。」

⑸ 鎮政府公告要上網嗎

可以在公共場所張貼公告並網站發布。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發通告。通告,是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事項的周知性公文。通告的使用面比較廣泛,一般機關、企事業單位甚至臨時性機構都可使用,但強制性的通告必須依法發布,其限定范圍不能超過發文機關的許可權。因此,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發通告,但通告涉及的內容,不得超越起許可權。
一、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布或者公開宣告,宣布。二、公告的主要特點如下:1.具有發文權力的限制性,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范圍之內。具體說,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制發公告的權力。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發布公告。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發布公告。2.具有發布范圍的廣泛性公告是向「國內外」發布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公文,其信息傳達范圍有時是全國,有時是全世界。3.具有題材的重大性公告的題材,必須是能在國際國內產生一定影響的重要事項,或者依法必須向社會公布的法定事項。公告的內容莊重嚴肅,體現著國家權力部門的威嚴,既要能夠將有關信息和政策公諸於眾,又要考慮在國內國際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4.具有內容和傳播方式的新聞性所謂新聞,就是對新近發生的、群眾關心的、應知而未知的事實的報道。公告的內容,都是新近的、群眾應知而未知的事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聞的特點。公告的發布形式也有新聞性特徵,它一般不用紅頭文件的方式傳播,而是在報刊上公開刊登。

⑹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1997)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三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二、第三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推行計劃生育要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的方針,同時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三、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推行計劃生育,應當同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奔小康、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四、將第二章「節制生育」修改為「生育調節」。五、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將「推行」改為「提倡」。六、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將該條各項修改為:
「(一)第一個子女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診,市、州(地區)以上病殘兒鑒定組鑒定,確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婚後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滿三十五周歲以上,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同等級因公傷殘人員的。」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夫妻雙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澳門同胞或海外華僑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七、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將該條第(二)項修改為:「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刪去該條第二款。八、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凡符合本條例規定,准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九、第四章調整為第三章,第三章調整為第四章。十、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分別改為第十八、十九條,將兩條中的「生育卡片」改為「生育證」。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育齡夫妻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優生指導。
夫妻一方或雙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按《婚姻法》和《母嬰保健法》有關規定執行。」十二、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該條的「中止妊娠」修改為「採取補救措施」。十三、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持生育證中期妊娠後非醫學需要或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妊娠。」十四、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已採取了絕育手術的夫妻,因情況變化允許再生育的,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在指定的醫療單位施行復育手術。」十五、在第五章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計劃生育機構和工作人員基本穩定。
計劃生育事業費和鄉統籌費中的計劃生育經費按有關規定執行。」十六、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單位領導負責,企業實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幹部。」十七、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將該條及第四十二條中的「《獨生子女證》」修改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刪去修改後第三十三條中「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一句。十八、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農村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和男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的,按照《甘肅省農村計劃生育優待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優待措施。」十九、將第七章「處罰」修改為:「法律責任」。二十、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將「夫妻雙方年總收入」修改為「夫妻雙方年人均純收入」;「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修改為「計劃外生育費」。
第二款修改為「幹部、職工和非幹部職工的計劃外生育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徵收,幹部、職工由所在單位協助執行。」二十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計劃外生育費按照鄉收縣管、財政監督的管理體制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的挪用。」二十二、將第四十條「除徵收超生子女社會撫養費或經濟處罰外」一句修改為:「除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外」。二十三、刪去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條中的「第三十七條」字樣。二十四、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計劃外懷孕,經說服教育拒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二)容留包庇他人計劃外懷孕、生育的;
(三)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亂發《生育證》、收受賄賂、營私舞弊的;
(四)阻礙計劃生育幹部履行公務,誹謗、侮辱、毆打、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技術人員和積極分子的;
(五)歧視虐待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嬰的婦女,遺棄、殘害嬰幼兒的;
(六)擅自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摘取宮內節育器、做假結扎手術、復育手術、選擇性終止妊娠的;
(七)挪用、貪污計劃外生育費或者其它計劃生育經費的;
(八)其他破壞計劃生育的違法行為。

⑺ 甘肅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機構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職責配置、機構設置、編制和領導職數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本省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機構編制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本辦法所稱編制,是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的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人員數額。第三條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全省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指導和監督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工作。第四條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適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堅持集中管理、依法審批,精簡、統一、效能,政企、政資、政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的原則。第五條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第六條依照法定程序設置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設置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核定編制,應當考慮財政供養能力,實有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對擅自設置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第七條上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不得干預下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不得要求下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機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准,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機構編制事項,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辦理。除專項機構編制規范性文件外,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機構編制具體事項。第八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確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機構編制時,應當考慮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實際需要。第二章行政機構的機構編制管理第九條行政機構的職責配置,應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參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確定,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一致,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協調。第十條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應當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在國家和省上規定的機構限額內進行。

在一屆政府任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第十一條堅持一項職責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確需多個行政機構承擔的職責,應當明確職責分工,分清主次責任。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作部門。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分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立辦事機構,或者根據工作實際設立若干崗位。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確需設立的,要按照規定程序審批,不得設置實體性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設立時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第十四條行政機構的名稱、規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稱委員會、廳、局、辦公室,機構規格為廳級;其內設機構稱處、室,機構規格為處級。

(二)市州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稱委員會、局、辦公室,機構規格為處級;其內設機構稱科、室,機構規格為科級。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稱局、辦公室,機構規格為科級。

(四)部門管理機構的規格,根據其主管部門的規格確定。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機構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根據派駐地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機構規格確定。第十五條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名稱、規格,應當按照下列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名稱、規格,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名稱、規格,由該行政機構提出方案,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事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名稱、規格,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方案,報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機構的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名稱、規格,由省直行政機構提出方案,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⑻ 甘肅省人民政府官網

甘肅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甘肅省政府面向社會的統一平台,是宣傳甘肅、展示甘肅對外開放形象的主要窗口,是溝通公眾、加強與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紐帶,是為民辦事、踐行宗旨意識的便捷渠道。

我們始終將甘肅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建設作為創建透明型、開放型、效能型、服務型和廉潔型政府的重要著力點,努力將甘肅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建設成為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辦事和政民互動的綜合性服務平台,為實現甘肅科學發展、轉型跨越、民族團結和富民興隴的目標提供堅實的信息化支撐。

一千個人里就有一千個哈默萊特,世界上無論如何都無法找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對同一件事情,大家也會有不同的評判標准。我的答案或許並不是最為標准,最為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予您一定的幫助,希望得到您的認可,謝謝!

⑼ 甘肅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建設,保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第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副主席。第二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第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的工作報告;
(十)撤銷鄉鎮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二)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三)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四)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第三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會議不得少於兩天時間,會議議程特別單一的例外。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第八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席團由五至七人組成。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的主席團主持本次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的籌備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主席團負責組織進行,包括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決定列席會議人員范圍,通知本級人民政府屆時提出工作報告和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擬定本次會議預備會議需要通過事項的草案等。第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主席團主持;每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最後一次會議主席團主持。
預備會議通過本次會議主席團名單,本次會議議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其他准備事項的決定。第十一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主席團按照會議議程規定的內容,逐項進行組織落實,並就會議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包括會議日程,會議表決方式,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需經會議審議和表決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等有關事項。第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主席團、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本次會議審議、表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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