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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約會網站如何保護使用者

發布時間:2022-10-02 02:41:34

1. 在網路上該如何保護好個人的隱私信息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互聯網也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每個角落,互聯網也是一把雙刃劍,既能讓我們的信息得以共享,也會讓其他人的隱私得以泄露,所以我們要正確的利用互聯網,不能讓壞人在網路上為所欲為,保證每個網民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這不僅需要民警加強對網路的審查,市民自己也要做好個人的防護,提高上網的安全意識,在網路上保護好個人的隱私信息。


在個人電腦安裝安全軟體。現在很多黑客喜歡入侵個人電腦,私自獲取電腦中的視頻和個人信息,為了避免這些情況,可以在電腦安裝殺毒軟體,並啟用防火牆,我發現自己電腦出現明顯的異常,一定要及時進行殺毒,並第一時間斷開網路,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網路安全規定,不是在網路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 外國對互聯網監管有哪些「狠招」

美國:依法管網,多級控管
美國是互聯網的誕生地,也是在互聯網監管方面法律最完備、機構最健全、技術最先進的國家之一。總的來看,美國在互聯網監管方面有如下幾大特色。
第一,依法管網。早在
1977年,美國便頒布了《聯邦計算機系統保護法》,開創了將法制引入網路空間的先河。可以說,互聯網在美國每向前發展一步,法律都會如影隨形般地緊緊跟
隨。正是與互聯網活動有關的法律體系,使行業准入、數據保護、網路溝通、消費者權益保障等網路行為得到了保駕護航,讓欺詐、誹謗、色情、盜版等網上違法、
犯罪行為受到了法律震懾。
第二,與時俱進。進入
21世紀以來,隨著恐怖主義等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威脅日益突出,以及即時通信、社交網站等新興網上通信、傳播工具的出現,美國一方面努力通過立法完善對通過
網路散播、溝通恐怖主義信息的打擊,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對新興社交媒體的法律監管手段,以加強對個人隱私信息外泄的防範,為公眾提供安全、放心的上網環境。
2012年 2月,美國政府提出《互聯網用戶隱私權利法案》,要求企業在使用網民數據時必須保持透明,並保證用戶的數據安全。
第三,力量整合。近年來,美國相繼成立了「反擊網路黑客指揮部」、「國家網路安全與通信整合中心」等專門機構,整合聯邦政府不同部門的網路監管職能,及時發現、阻止和懲處網上違法、犯罪行為。
加拿大:強調「自我規制」
加拿大對互聯網的管理強調既要運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導主管機關培養業者的自律性。加拿大政府將負面的網路輿論信息分為兩類:非法信息與攻擊性信息。前者以法律為依據,按法律來制裁;後者則依賴用戶與行業的自律來解決,同時輔以自律性道德規范與網路知識教育。
在互聯網監管機構體繫上加拿大堅持官方機構和民間機構並重,各負其責。官方機構包括加拿大皇家騎警、加拿大安全情報局、加拿大通信安全研究院、加拿大消費者事務局、加拿大網路事件反應中心等,而民間機構則主要包括加拿大標准委員會、加拿大網路運營商聯合會等。
對互聯網內容的規范上,加拿大主要採取「自我規制」的手段,即通過國家正式授權,由行業自行對網路內容進行管理。「自我規制」實踐的根
本價值取向就在於保持和促進網路表達自由和信息的自由流動,推進對有爭議和攻擊性網路信息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形成。加拿大實施網路實名製法律意在要求互聯網
行業實行嚴格自律。
墨西哥:完善立法,遏制謠言
隨著墨西哥經濟的增長,其網路信息產業蓬勃發展。然而,信息化進程在給墨民眾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有關互聯網的不文明行為和犯罪活動也隨之大幅增加,面對層出不窮的網路犯罪問題,墨西哥政府探索通過完善立法等多種方式對網路謠言說「不」。
墨西哥東部韋拉克魯斯州2011年9月專門出台新的《動亂法》,首次對網路犯罪的量刑提出明確界定標准,規定在互聯網上製造和發布假新
聞的行為構成「破壞社會穩定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塔巴斯科州等多個自治州也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填補網路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震懾網路犯罪和網路上
的不文明行為。
同時,墨西哥當局不斷增加網路安全監管方面的預算開支,通過聘請更多的網路技術人才來擴建「網路安全軍」,意在打擊通過網路散布販毒、販賣人口信息等趨於復雜化的網路犯罪行為。
此外,墨西哥許多政府高官帶頭在社交網站開設實名賬戶,直接同普通網民進行溝通和交流,引導民眾樹立文明上網之風。墨西哥一些國會議員和學者還強烈建議政府應適時啟動社交網路實名制。
阿根廷:互聯網監管,重在保護青少年
阿根廷政府曾出台一系列關於消除數字鴻溝的計劃,旨在於2015年前實現阿根廷國內1000萬家庭接入互聯網的目標。有關數據顯示,目
前阿根廷互聯網用戶較其他拉美國家更為年輕化。互聯網的普及和青少年廣泛使用網路也滋生了一系列問題,目前阿政府和社會為規范青少年上網花費了較大精力。
阿根廷主流媒體《國民報》在其評論文章中指出,由於互聯網發展迅速,規范互聯網使用的法律法規滯後性明顯。推動法律監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例如需要明確的法律規定來保護青少年健康使用網路。同時,依靠法律對電子商務進行監管,可以有效保護使用者權益。
當前,阿根廷立法機構加大推動互聯網管理的相關立法進程,各界強烈要求立法管控幾項網路犯罪,包括藉助網路交友手段實施性侵犯、在社交網路偽造名人身份實施犯罪、各類網路暴力事件、網路服務商及搜索引擎對隱私的保護不力、網路著作權侵犯等。
英國:法律劍指網路誹謗
英國司法界專家曾公開表示,必須針對互聯網,尤其是社交網站屢屢出現侵害公民名譽和隱私的行為進行立法,以保護公民不受虛假信息的侵
害。他指出,目前互聯網上不斷呈現「暴民統治」的狀態,一些人隨意散布他人隱私,誹謗和污衊他人名譽,甚至出現了聲勢浩大的「社交網路審判」現象,這些情
況對受害人造成了持續的傷害,有時甚至不可修復。
英國現行誹謗法規定,損害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譽的內容一旦發表,就會被認定為誹謗,而直接或間接傳播相關內容的人也可以被起訴賠償。
法國:依法管網,嚴格規范
在法國,網路安全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2012年7月,法國參議院公布的伯克勒報告,將網路安全稱為「世界的重大挑戰,國家的優先問題」。
近年來,法國政府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成立專門機構、應用新技術等綜合手段管理網路。首先,多項法律相繼出台,如《互聯網創作保護與傳播
法》和《互聯網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法》、《數字經濟信心法》、《國內安全表現規劃與方針法》等。其中許多措施,專門針對網路犯罪。如要求網路運營商對含有非
法內容的網站進行屏蔽,並對盜用他人網路身份從事犯罪活動進行嚴懲。
其次,法國還成立了多個部門,負責網路調查和安全。司法系統內成立了專門打擊網路犯罪的部門,該部門扮演網路警察的角色。此外,還成立
了負責技術痕跡和信息處理的警察部門,並在大區級司法機關配備網路犯罪調查員。在技術層面,內政部設立了非法網站信息平台,網民可以匿名舉報有違法信息的
網站。在警方確認信息違法後可對信息發布者提起訴訟或予以拘留。
西班牙:專家呼籲完善立法
西班牙的互聯網普及程度比較高,而使用社交網路的人數近年來也出現了顯著增長。據統計,目前西班牙的網民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約為
66.4%,而使用社交網路的網民數量占總人口的比例也高達49%。有媒體援引西班牙IE商學院信息系統和技術學教授恩里克·丹斯德話指出,目前西班牙在
網路監管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2002年頒布的《信息社會服務法》。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在2011年年底還通過了名為《可持續經濟法最終第二規定》的所謂
「辛迪法」。 根據此間媒體報道,「辛迪法」通過後,關閉一家網站只需7至10天的時間。
荷蘭:網路監管維護公民權益
荷蘭網路科技非常發達,荷蘭警方的執法水平和執法技術也非常先進,警方等執法機構可以根據IP地址等信息確定網民的位置和身份,不過警方如果要進行此類行動,必須經過司法部官員嚴格的申請審批。
需要指出的是,荷蘭並沒有系統的關於網路管理的法律,該國網路管理基於一個個案例。荷蘭曾在2011年底通過一項隱私法,其中規定將嫌犯照片或視頻放到網上的做法為非法行為,被發現後可處以高額罰款。
波蘭:嚴格監管,凈化網路環境
早在2008年9月19日,波蘭議會就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網路犯罪納入其中,對損毀、修改或刪除他人網路信息資料,以及破壞公共網路或
通信系統安全的行為,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波蘭警察總局也專門設立打擊網路犯罪辦公室。同年底,波蘭議會再次完善懲處有關網路犯罪的條款,對網路違法犯罪
的情節和處罰力度進一步細化,如將未經本人同意打開他人電子信箱、竊取他人電子賬戶密碼等定為犯罪行為,可處2年監禁。
波蘭法律專家稱,波蘭政府針對網路安全採取的嚴格監管措施,雖然被部分人指責為侵犯了波蘭公民的言論自由,但在網路信息泛濫的現代社會,嚴格的網路監管不僅可以有效保護大多數人的個人信息權益,還可以使普通人免受無時無處不在的網路犯罪侵害。
俄羅斯:營造健康網路環境
為了保護網民的合法權益,摒除虛假有害信息,營建安全健康的網路服務環境,俄羅斯政府有關部門實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
第一,完善法律制度 適應監管需要
俄羅斯政府支持並保護互聯網的自由,但同時明確強調互聯網自由要以道德和法律為基礎。《俄羅斯聯邦憲法》把信息安全納入了國家安全管理
范圍,在此基礎上制定頒布了《俄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網路保護法》,以此規范俄互聯網行為。此外,俄還專門立法對信息安全進行政策指導並作為司法部門執
法依據,以專業機構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措施作為監管補充,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多層級信息安全法律體系。
第二,明晰政府職責 實施有效監督
早在2000年9月,俄羅斯就出台了《俄聯邦信息安全學說》,對信息安全的目標、任務以及實施原則做出了明確界定。為此,俄羅斯建立了
由政府主導,科研以及商業機構廣泛參與的信息安全保護體系。為了凈化網路環境,保護網民免受有害信息侵擾,俄政府規定,各網站負有清理各類違法信息的責
任。如果網站拒絕配合或者出現違規行為,媒體主管部門將依法對其做出懲戒。此外,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俄政府還在雙邊以及多邊框架下與其他國家開展了積極
的網路安全合作。
第三,提升透明度 掌握輿論主導權
網路信息的高效傳播對政府的信息披露方式、發布速度、透明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俄十分重視通過網路與民眾溝通交流,積極提升政府在網路上的「出鏡率」,展現政府的「親和力」,增強主流信息的「公信力」。
第四,加強平台管理 限制外國資本
為了加強對網路平台的監管,俄政府採取了有針對性的措施。一方面,加強對本國網路公司的管理。俄國家杜馬資產委員會此前提交的一項法律
草案則旨在通過劃定俄戰略資產的方式從法律上排除了外國資本取得俄網路公司控股權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俄政府還通過直接參股等形式加強對國際新興媒體的監
控。
澳大利亞:新社交媒體成監管重點
澳大利亞對互聯網的監管嚴格且規范,互聯網用戶必須年滿18歲,並以真實身份登錄。近年來,網路與移動技術的發展讓社交媒體變成了全球
范圍內的交流平台,澳有關人士認為社交媒體上的言論具有左右司法公正的可能性,建議澳聯邦政府出台相關立法進行規范。而澳大利亞國防軍公共事務相關負責人
也認為,在軍隊當中,如何對社交媒體的使用進行監管,使之能夠為軍方所用,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此外,越來越多的澳大利亞公司和機構已經開始禁止員工在上
班時間使用社交媒體,並禁止員工下班後在社交媒體網頁上對老闆進行評論。此間有媒體報道,目前已有91家企業准備將禁用社交媒體的條款正式寫入工作場所協
議。
新加坡:嚴格網路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新加坡是推廣互聯網最早和互聯網普及率最高的國家之一。在新加坡的互聯網發展與管理中,政府一直處於主導地位。新加坡政府認為,網路媒
體是非常重要的戰略陣地,對於國家安全、社會以及人心的影響巨大。因此,新加坡從互聯網運作伊始,就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並指定專門機構監管互聯網行
業。
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頒布了《廣播法》和《互聯網操作規則》。兩部法規是新加坡互聯網管理的基礎性法規。根據這兩部法規,威脅公共
安全和國家防務、動搖公眾對執法部門信心、煽動和誤導部分或全體公眾、影響種族和宗教和諧以及宣揚色情暴力等都被規定為網站禁止播發的內容。在加強立法執
法和對從業者嚴格管理的同時,新加坡媒體發展局等政府機構積極構建互聯網行業自律體系,鼓勵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和內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內容管理准則。有關部
門還鼓勵服務提供商提供帶有過濾功能的設備供家庭用戶選擇,以避免未成年人接觸不良網站。
新加坡政府還將《國內安全法》、《煽動法》和《維護宗教融合法》等傳統法律,與《廣播法》和《互聯網操作規則》等互聯網法規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有效地打擊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的行為。
韓國:嚴肅立法,不斷加強互聯網管理
韓國十分重視互聯網管理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尤其是在網路個人信息保護、網上信息傳播等方面制定了非常嚴格的法律。據媒體報道,在個人
信息保護方面,韓國《促進使用信息通信網及信息保護關聯法》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提供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個人信息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韓國行
政安全部制定並實施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更加詳細地對個人信息的公開和使用進行規范,在竊取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損害賠償等法律糾紛處理方面做出了進一步
明確的說明和規定。隨著技術水平發展,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又制定並實施了《位置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位置信息的收集、使用等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在使用個
人位置信息時必須得到當事人允許。韓國谷歌公司曾因為收集並使用個人位置信息時未經用戶允許,違反了這一法律,在2011年5月份被韓國檢方調查。
韓國《青少年保護法》對青少年使用互聯網也做出了規定,以避免互聯網對青少年的成長造成傷害。
印度:嚴防新型網路犯罪
近年來,針對大型信息技術系統、雲計算、安卓系統以及其他數字生活終端的網路犯罪案件在印度呈上升趨勢,這種新型網路犯罪為印度政府及
企業帶來極大挑戰。印度政府十分重視網路監管,不斷加強從政策立法到技術創新的網路監管手段,直面網路安全問題,對網路犯罪的懲罰措施也十分嚴厲。
從政策法規上來說,印度是世界上為數不多專門為信息技術立法的國家之一。印度政府早在2000年就頒布了《信息技術法》,並在2008年孟買連環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後,迅速修訂該法案,將移動通信納入監管范疇,並加強對網路運營商和個人用戶進行「適當和有效」的管理。
2011年,印度政府再次修訂《信息技術法》,重點加大對網站的規范管理,並規定印度政府有關部門有權查封可疑網站和刪除違規內容。目
前,印度政府正醞釀將時下正熱的社交網路和雲計算等內容寫入法案,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管。此外,印度政府還成立了印度數據安全委員會,專門針對日益增多的網
絡數據安全問題提供權威監測和管理方法。
然而,評論也指出,印度當前的法案過於籠統,針對性不強,也沒有與時俱進,因此亟待出台專門的網路安全法。
馬來西亞:嚴打網路謠言,監控恐怖組織
對宗教和種族多元的馬來西亞來說,網路謠言對社會穩定極為影響。更具危險性的是,精通科技的恐怖組織已滲透進社交網路並散布謠言,將普
通案件扭曲成種族沖突。為此,馬來西亞警方和馬來西亞通信與多媒體委員會合作,專門成立了一個負責監督網路的專案小組。據有關媒體報道,藉助該專案小組的
長期監控,馬來西亞當局掌握了「基地」組織最大在線圖書館的大量情報,並且關閉了該網站。馬來西亞通信與多媒體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將盡最大努力繼續監控
這些非法或危險的網路活動。
印尼:立法引導信息良性傳播
印尼政府對網路在印尼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持積極態度,但與此同時,印尼政府也在不斷加強對網路的監管,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對網路上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加以規范,減少誤導性言論和偏見。
由於印尼人口中穆斯林占絕大多數,政府對色情內容和反伊斯蘭言論尤其敏感。2008年4月,印尼政府要求所有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暫時停止
視頻網站的文件共享功能,以阻止一部反伊斯蘭電影的傳播,這是印尼政府第一次干涉互聯網訪問。類似的事件隨後相繼發生,促使印尼政府開始認真考慮採取措施
規范互聯網內容。印尼通信和信息科技部2010年宣布,所有的網路服務提供商必須安裝政府提供的信息過濾系統。政府還提供了一個包含不良網站和不受信任網
站的資料庫,並鼓勵所有人參與到該資料庫的建設中,向政府舉報平時發現的不良網站。
為了禁止網路不良內容的傳播,2008年通過的《電子信息法》是印尼政府做出的第一次立法嘗試。該法律禁止傳播針對個人或集體在種族、宗教等方面可能引發仇恨和爭端的言論,規定警察有權利拘留任何涉嫌網路誹謗的人,觸犯法律者最高可判6年監禁。
巴基斯坦:為年輕人創造健康成長環境
為了規范網路管理,減少網路負面信息對網民,尤其是對年輕人的影響,巴基斯坦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屏蔽包含
大量帶有色情和誹謗性質言論的不良網站,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全面禁止使用包括虛擬專用網路(VPN)在內的加密軟體,並責令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發現用戶
使用VPN瀏覽網頁時,及時向政府匯報等。
巴國內媒體表示,巴基斯坦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國家,文化和信仰相對多元,當前網路上存在一些對於巴基斯坦傳統文化和信仰進行褻瀆的信息,
甚至包含暴力和色情的內容,年輕人的辨別能力較差,是非觀念不強,容易受到影響。政府應該過濾和屏蔽不良信息,控制虛假和淫穢內容的傳播,利用網路傳播積
極健康的知識,同時幫助年輕人以求同存異的胸懷和心態,尊重文化的多元性,這樣更有利於國家的團結與和平穩定。(完)

3. 關於美國的網站法律

美國歷來是一個重視言論自由的國度,它不僅將言論自由規定在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而且一直致力於探索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並先後形成了「危險傾向原則」、「煽動原則」、「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等一系列適用原則。隨著人類進入網路時代,網路技術與傳統的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之間的沖突也日益凸現出來。那麼,究竟應該在網路世界中對言論自由施以什麼樣的法律限制呢?美國作為網路的發祥地和世界上在網路立法上起步最早的國家之一,早在1996年就開始了這方面的探索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1對於我們這樣一個無論是在網路基礎設施還是在網路立法上都還處於起步階段的國家而言,美國在網路言論自由的保護方面取得的經驗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在美國,人們對於言論自由的認識是非常寬泛的,除了口頭言論之外,書面表達、音樂、繪畫甚至行為,都有可能受到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這或許與修正案的表述有關:「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2根據修正案的這一表述,除了出版、集會、結社、請願,其他表達公民意見的行為都可以涵蓋在「言論自由」這一范疇之內。正是由於對言論自由的認識如此寬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實際上將「言論」分為三類:純粹言論、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以及附加言論(speech-plus-conct)。所謂純粹言論是指「口語、文字、圖畫、音像、肢體語言等純粹用於表達、展現思想、技藝等而不與外界或他人直接發生物理學意義上沖突的形式、手段」;象徵性言論則是指「所有目的在於表達、溝通或傳播思想、意見等觀念性質的因素的行為」,如焚燒國旗、佩帶黑紗等;而附加言論即語言加行動,它是指「在設置糾察線(或警戒)、遊行、示威時,言論混合著行動的情況」。3由於這三種言論給社會秩序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大小不一,因此法院對它們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界限。
在這三者之中,純粹言論被認為應該受到最高的保護,象徵性言論被認為「非常近似於『純語言』」,4而附加性言論則被認為應受到最嚴厲的限制,因為「它是在沒有交流作用的行為環境中的語言表達形式」5。由於純粹言論的保護原則較其他兩種復雜,因此本文將首先討論象徵性言論和附加言論的法律界限。象徵性言論與附加言論在保護原則上有著重合的地方,即它們均可以適用利益平衡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形成於1968年的「合眾國訴奧爾布萊恩」一案。在該案中,首席大法官沃倫代表最高法院首先提出了在把言論和非言論結合在行為中時,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對非言論部分進行限制才是合憲的:(1)規定必須促進重要的或實質性的政府利益;(2)政府的利益必須與壓制自由表達無關;(3)對所提出的自由帶來的附帶限制不得大於促進政府利益所需要的程度。6盡管「奧爾布萊恩原則」既適用於附加言論也適用於象徵性言論,但二者在適用條件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附加言論的案件一般都適用利益平衡原則,但是如果政府對象徵性言論的限制已經構成了內容限制,7那麼法院將轉而適用嚴格審查標准,也就是說政府必須證明審查中的法律是嚴格地為實現政府首要的或切身的利益而制定的。8另外,在實踐中,盡管在這種「附加言論」案件中採用了利益平衡原則,但最高法院往往贊成對附加言論實行管制。9由此可見,法院對待附加言論的態度要比對待象徵性言論嚴厲的多。
如同上文所提到的,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純粹言論應該受到最高的保護。那麼,對於純粹言論什麼樣的法律限制才是合憲的呢?首先,法院將言論分為可以根據其所傳達的信息進行限制的和只能進行「內容中立」限制的言論。之所以對言論進行這樣的劃分,是因為人們認為第一條修正案只對能夠促進它所蘊含的價值的言論提供保護。因此,凡是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第一條修正案所蘊含的價值的言論,如淫穢言論、虛假陳述、商業廣告等,要麼不應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要麼只應受到最低的保護。對這些言論,法律得根據其內容對其進行限制。同樣,對於這些得基於其內容進行法律限制的言論又可進一步劃分為「高價值言論」和「低價值言論」。10其中「高價值言論」指的主要是危險思想和信息,如呼籲人們抵制徵兵等;「低價值言論」則是指商業言論、不正當言論等蘊含第一條修正案價值較少從而也應受較少保護的言論。11在對待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這一問題上,如何對得基於其內容進行法律限制的言論設置法律界限構成了憲法學者和法院探索的重點,同時也構成了美國法院「對限制的限制」的原則中最為復雜的一部分。現行的對這類言論進行法律限制的原則主要包括霍姆斯——布蘭代斯原則(即「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模糊和過寬原則以及事前審查原則。12但是,兩相比較,法院在對待「低價值言論」的法律限制上比對待「高價值言論」的態度要寬容的多。至於受到第一條修正案完全保護的言論,法律對其進行限制的理由則必須與其所傳達的內容無關,即只能對發表言論的時間、地點和方法進行限制,如禁止在醫院附近進行嘈雜的演講。13當然,根據ACA v. Dounds14一案所確立的「逐案權衡」原則,政府如果能夠證明它對於限制「內容中立」言論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當利益,也可以根據它的內容對其進行法律限制。15

眾所周知,在對待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上歷來有兩種態度,即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態度。而不論是從各國立法、各種人權公約,還是從學者們的論述來看,相對主義都可以說占據著主導地位。16即使是絕對主義論者,如米克爾約翰,也並非認為無論對什麼樣的言論都不能施以法律的制約。17既然相對主義已成為各國的共識,那麼必然會涉及到什麼樣的法律界限才不會侵害受到憲法所保護的言論自由這一問題。為了尋找合憲的法律界限,各國一般採取的都是利益衡量的方法,即將某一言論可能促進的利益與可能損害的利益兩相比較,從而決定是否對其進行限制的方法。然而,面對不同類型的言論,人們所面臨的具體的利益選擇也將是不同的。以政治性言論和商業性言論為例,人們一般都認為對於政治性言論應給予最高的保護,而對於商業性言論的法律限制則是更為可以接受的。這樣,我們就有必要對各種言論進行科學的劃分,並針對不同類型的言論確立不同的保護原則。比如上文所講到的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幾種類型的劃分及各自的保護原則,就是美國人根據自己對於言論自由的理解,從自己的價值觀出發,經過幾十年的研究和探索所最終確立下來的。我們可能會不贊同其中某些具體的觀點,如我們可能會不贊同將行為歸入言論自由的范疇之中,也可能會不贊同對不正當言論提供保護,但我們不能否認這種對言論進行劃分的方法與我們籠統地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的方法相比,是更有利於保護言論自由的。
進入20世紀之後,科技革命的深入發展帶來了傳播方式的重大變革,廣播、有線電視、電影、直至今天的國際互聯網,這些新的傳播方式的出現大大的豐富了人們的生活,但同時也給言論自由的保護帶來了許多難題。象1969年的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案18、1978年的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案19,以及Kovacs v. Cooper20案等都是新的傳媒與言論自由傳統的法律界限產生沖突的實例。與這些案件所涉及的廣播、有線電視及音像相比,網路對人類的通訊傳播方式乃至生活方式的影響都是更為革命性的,因此它與言論自由的傳統法律界限所產生的沖突也將更為激烈。
在網路產生之初,由於對這種新興的傳媒的發展趨勢缺乏認識,以及考慮到網路對信息的自由流動的特殊要求,各國並沒有針對網路進行專門的立法;同時由於司法機關和學者們對於既存法律是否同樣適用於網路未能達成共識,因此導致了網路實際上處於法律規范之外,這也就是所謂的「Non-regulation"時代21。但是這樣做的結果卻是網上賭博、色情、暴力、宣揚種族歧視等的言論泛濫。根據2000年召開的「防止利用互聯網傳播種族仇恨」大會公布的統計數字,1995年互聯網上僅有一個傳播種族仇恨的網站,到2000年中期此類網站已經超過2000個,僅德國就有500多個這類非法網站。22鑒於這種情況,各國逐漸認識到網路這個虛擬的空間也需要法律的規范,從而從90年代中後期開始逐步加強網路立法的工作,一系列電信基本法、電子商務法、網路安全法、保護知識產權和信息自由的法律法規等相繼在美、英、德、俄等國出台,網路開始由non-regulation時代走向regulation時代。但是規范網路世界的工作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基於網上的基本行為方式就是信息的傳播,網路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對於網上的言論(或信息)什麼樣的法律限制才是合憲的。而由於網路具有許多不同於傳統傳媒的特殊性質,要規范網路言論就不能套用傳統的模式而必須尋找新的法律界限。
具體而言,網路具有以下不同於傳統傳媒的特殊性質。
一、網路是「無中心化的」(decentralized)。也就是說,網路向所有人開放,在網路上無所謂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分,也不需要所謂的把關人(gatekeeper),23每一個網路用戶都同時既可能是信息的使用者,也可能是信息的提供者。因此網上信息源的數量「只受到希望進入(互聯網)的用戶人數的限制」24,在互聯網上可以說是存在著趨於無限的信息提供者,或稱信息源。這也就意味著在網路上信息的多樣性可以達到最大化。而傳統的媒介則與互聯網完全不同。以廣播為例。廣播領域中幾乎所有的信息內容都是在外部被中介人所擁有,他們控制著內容的生產和選擇,還有發布的步驟、次序和時間。25這樣,廣播所傳播的信息的多樣性必然大打折扣。而言論自由的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多樣化,即允許不同意見的存在。無論是密爾的自由論還是霍爾姆斯的「自由市場論」,都強調意見或觀點之間的自由競爭對於獲知真理的重要作用,而獲知真理正是言論自由的主要價值之一。26因此才有學者認為信息源多樣性的最大化是言論自由發揮其價值的最基本的條件之一。27網路「無中心化」的特點決定了它可以做到信息多樣性的最大化,從而也決定了網路在所有的傳媒中最有利於言論自由價值的發揮。

二、網路具有交互性的特點。所謂交互性指的是由用戶控制信息的交換而不是中介人,28這也就意味著用戶有可能對自己接受的信息進行選擇。根據羅傑?菲德勒對傳媒的劃分,傳媒一般可以分為人際領域、廣播領域和文獻領域。29一般而言,只有人際領域才存在著互動的特點。傳統的媒介,例如廣播、電視或書籍、報紙、雜志,都只能歸入廣播領域和文獻領域,而在廣播和文獻傳播領域中,信息總是從發送者流向接收者,用戶基本上都是被動的接受信息的,因而在這兩個領域中不具有交互性的特點。30隻有網路可以涵蓋所有這三個領域,也只有網路的用戶才可能主動的選擇甚至影響所接受的信息。例如網上聊天就是一種典型的互動式傳播方式。考察以往美國政府以立法規范傳媒的歷史,法院之所以認為這種限制言論的立法符合憲法,主要是因為身處傳統的媒介中用戶無法控制信息的交換,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其他利益,這種限制才顯得尤為必要。31而網路用戶不同於傳統傳媒的用戶,網路信息的交換可能由用戶來控制,這就為控制網路上的不良信息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
三、網路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不僅其載體具有多樣性,其內容也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傳統傳媒,如廣播,只能以聲音的形式傳播信息,電視也至多隻能結合圖像與聲音兩種形式,而網路除了可以傳送文本之外,還可以傳送聲音、圖像和影片,並且可以建立超文本鏈接。網路言論載體的復雜性決定了網路言論法律界限的復雜性。另外,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網路涵蓋了人際、廣播和文獻三個領域,如聊天室應歸入人際領域,網上電視節目的實時播放應歸入廣播領域,而新聞組、資料檢索系統等又似應歸入文獻領域。而法律對這三個領域的言論進行限制時的嚴格程度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法律對廣播領域的限制要較文獻領域為嚴格,而對文獻領域的限制又較人際領域為嚴格。同時,網上既存在著一般的言論,如聊天室和電子郵件,也存在著政治言論和商業言論。對這些不同種類的言論進行法律限制時也必須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網路的這種復雜性決定了如果要對網路言論實施某種法律限制,如何劃定這條法律界限將是一件非常復雜的工作。這也是對於網路不可以機械套用以前的法律界限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網路用戶具有匿名性的特點。這也就意味著用戶在這個虛擬的世界中的身份可以與他在現實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因此一旦用戶匿名上網,政府將很難查出用戶的真正身份。而在美國,用戶在網上隱匿自己身份的權利已經通過ACLU v. Miller32一案得到了聯邦地區法院的確認。由於網路是無中心化的,任何用戶都可以在網上發布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政府針對網路言論制定了法律加以限制,而某個用戶的言論也確實觸犯了這一法律,但如果該用戶隱匿了自己的身份,政府也將難以找到該言論的負責人,法律也就會失去意義。這就意味著僅僅依靠法律來控制網路言論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途徑,對待網路這種高科技的產物,更應輔以技術的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網路言論自由法律界限的確定的確是一件非常棘手的工作。那麼,對於網路言論自由究竟應該施以什麼樣的法律界限呢?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來,美國的學者對此多持比較謹慎的態度。有的學者堅持對網路言論無論其內容為何都只能進行「內容中立」的限制,即只能對發表言論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限制;33也有的學者認為只有在人們完全了解網際網路和在下級法院的有關判決經受了考驗之後,國會或最高法院才能制定有關限制規范(definite regulation)。34
筆者較為贊同這種謹慎的態度,因為首先網路言論主要是以文字、聲音、圖片、影片等形式表達出來的,不可能涉及行為,因此可以肯定的說,網路言論都屬於純粹言論。根據最高法院對待純粹言論的傳統態度以及純粹言論本身的性質,即使存在以立法限制網路言論的必要也必須非常謹慎。其次,對純粹言論的分類也應該適用於網路言論,對於不同種類的網上言論應該適用不同的保護原則。例如對於商業廣告、「不正當言論」(indecency)等「低」價值言論,就可以考慮以比較寬松的原則進行法律限制。至於淫穢言論等不受第一條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即使是在網路空間中也是不應該受到保護的。而對於屬於「內容中立」限制的言論,在制定法律進行限制時就應主要進行「時間、地點、方式」的限制。

總的說來,由於我們目前對於網路的認識仍然較少,而網路基於其無中心化的特點又較其他的傳媒都更加有利於言論自由價值的發揮,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限制網路言論的時候不可操之過急而必須小心謹慎。
盡管學者們對於第一條修正案在網路空間中的適用存在許多的爭論,而且這場爭論隨著網路的發展還將繼續下去,但是無疑能夠在這場爭論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還是國會和最高法院。同時,由於美國特殊的司法審查制度,可以說這場爭論的最終決定權掌握在最高法院的手中。考慮到Reno v. ACLU一案所涉及到的CDA法案35是國會規范網路最早的努力之一,以及CDA被判違憲後產生的重大影響,下面筆者將首先就該案具體介紹一下最高法院對待第一條修正案在網路空間中的適用的態度。
CDA是《1996電信法》的一部分,它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CDA宣布通過網路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猥褻言論或『不正當』信息(indecent material)"的行為屬刑事犯罪,可被判處兩年以下監禁及250,000美元以下的罰款。36而根據以往的憲法判例,「不正當言論」與猥褻言論(obscenity)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猥褻言論不受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護,「不正當言論」卻是受到保護的。37很明顯,該法案是國會企圖以未成年人保護為突破口,像以往對待廣播一樣以立法對網路言論實施控制的一個嘗試。如果法院判決ACLU敗訴,那麼政府的這一嘗試就獲得了成功,網路也就將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但是如果法院判決政府敗訴,那也就等於同時宣告網路言論是不受政府幹涉的,或者至少是不受到政府嚴厲干涉的。
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對Reno v. ACLU案做出終審判決,CDA最終被判違憲。筆者認為,在這一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判決中,至少有以下幾點是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的。
首先,法院充分注意到了網路這一新興科技的產物,並對其做出了中肯的評價。鑒於該案發生於1997年——網路發展的初期,法院對網路所作的這些評價在現在看來雖然可能有欠深入,但在當時還是難能可貴的。在該案判決詞第一部分中,法院首先對網際網路作了一個整體的評價,稱其為 「一種獨特的、全新的全球通信媒介」。緊接著,法院又對網路用戶通過網路進行交流和獲取信息的方式進行了大致的分類,將其分為電子郵件、自動郵件列表服務(mail exploders)、新聞組、聊天室、和萬維網(即網路的搜索功能)。這一分類即使在今天看來也仍然是適用的。同時,法院也注意到了網路無中心化的特點,指出「在網路上沒有哪個組織可以控制用戶的接入,也沒有哪一個中心點(centralized point)可以將任何私人網站或服務商(indivial web sites or services)從網路上驅逐出去。」 可以說,法院的這些評價不僅構成了進行該案判決的基礎,也為我們探索網路空間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前提條件。
其次,在反駁政府關於援用有關廣播的憲法判例以說明自己有權對網路這一傳媒進行控制的觀點時,史蒂文斯法官代表最高法院闡明了網路應該有其獨特的適用原則。史蒂文斯法官認為,最高法院以前允許政府對廣播實施控制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政府有長期以來對廣播業實施比較廣泛的控制的歷史;第二,廣播的所需佔用的頻道是一種具有「稀缺性」的資源;第三,廣播具有「侵略性」,即用戶對信息的接受是沒有控制權的。雖然在歷史上存在著允許政府對廣播實施控制的憲法判例,但同時也有判例表明不同的傳媒基於其各自的特點應該適用不同的原則。而廣播所具有的這些導致政府控制的特點在網路空間中並不存在:第一,政府並沒有對網路控制的歷史,相反,政府對網路自其誕生之日起一直採取的是放任的態度;第二,網路不像廣播那樣具有「侵略性」。在這里史蒂文斯法官特別強調指出網路上的信息不是不請自來地「入侵」用戶的家庭或出現在其電腦上的,用戶不大可能「偶然」地接觸到某些內容;第三,與國會當初制定規范廣播業的法律時不同,網路不應被當作一種「稀缺」的昂貴商品;網路為所有的人提供了一種相對不受限制的、低廉的交流途徑。因此,史蒂文斯法官最後總結到:「我們的判例並沒有提供允許政府對這種媒介(指網路,筆者注)進行審查的程度的標准。」

最後,法院再次表明了對言論自由的價值的重視和捍衛言論自由的決心。這也就意味著,除非有特別充足的理由,否則法院是不會允許國會對網路言論基於其內容而以立法的形式加以限制的。如同本文第一部分中所提到的,政府雖然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對「內容中立」言論進行基於內容的限制,但是如果政府可以證明它對於限制「內容中立」言論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當利益,也可以根據它的內容對其進行法律限制。在本案中,政府為了證明CDA的合憲性,提出自己制定CDA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正當言論」的侵害,如果法院判決CDA違憲,那麼未成年人的利益就將無法得到保護。這時,法院就必須運用「逐案權衡」原則判斷保護網路言論自由的利益與政府所謂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何者為重。如果判決CDA合憲,就意味著法院認為保護網路言論自由的利益不足以與其他利益相抗衡,這樣政府在以後制定法律限制網路言論的時候就將會有可能為了其他利益而輕易犧牲言論自由;而如果判決CDA違憲,政府亦將有可能在制定涉及網路言論的法律時裹足不前。最終,法院還是選擇了言論自由。這也就相當於向世人宣告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言論自由在一個民主的國家中應該具有最高的價值。正如最後史蒂文斯法官在總結部分所寫道的:「作為憲法傳統,在缺乏相反的證據的情況下,我們認為政府(對網路)進行基於言論內容的限制只會限制思想的自由交換而不是促進它。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與控制言論所能帶來的理論上的、未經證實的利益相比,促進表達自由的利益要重要得多。」
在Reno案之後,美國最高法院及其下級法院又在ACLU v. Miller、Multnomah County Library v. U.S.A.、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v. U.S.A.、Ashcroft v. ACLU等一系列案件中延續了最高法院在Reno案中的判決思路,38相繼判決CIPA(《兒童在線保護法》)、COPA(《在線兒童保護法》)等有關限制網路言論的法律違憲。當然,我們也要看到,盡管CDA等法案最終被判違憲,但是最高法院也並非主張對「不正當言論」等不良信息應該聽之任之、不聞不問。它只是反對以法律來限制言論自由,至於通過「過濾技術」39、授權父母等方式來保護未成年人及網路用戶還是得到法院支持的。40當然政府也不得強制用戶使用「過濾技術」,否則也將構成對第一條修正案的違反。41同時,法院認為對於網路上與聊天室等不同的部分,如商業站點等,還是可以以法律來規范的。42
從Reno v. ACLU到Ashcroft v. ACLU這一系列的案件的判決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對待網路言論的態度基本上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那就是:法律慎行(只允許內容中立的法律限制)、倚重技術、授權父母(用戶控制)。
上面我們從Reno v. ACLU案出發,簡略地闡述了一下美國最高法院對待網路言論自由的態度。其實不獨是美國,日本、澳大利亞、新加坡、德國等國家在對網路言論的法律界限上也都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以網路立法開始較早的德國為例。德國以其《多媒體法》而在網路立法領域著稱於世。這部《多媒體法》在涉及網路言論的法律界限上主要表現在對青少年的保護上。43它採取了分階段的方法,將有關青少年保護的內容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禁止刑法上、違反秩序法上違法的產品、服務;第二階段是以聯邦檢查處列舉有害但並非禁止的產品、服務,散布者必須在技術上預防確保不使青少年獲得;第三階段是課服務提供商以聘請青少年保護人員之義務。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首先該法將可能遭到限制的內容分為「禁止的」和「有害但並非禁止的」兩種,從而為保護網路言論的多樣性提供了前提條件;其次,要求散布者「在技術上預防確保不使青少年獲得」和「聘請青少年保護人員」的規定都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對網路特殊性質的考慮。除德國外,澳大利亞的分級管理制度和新加坡的行業自律及用戶自我負責的制度也是比較有特色的。44

4. 求十大國外交友網站網址及簡介,要能和外國人聊天交友的那種。

1 .Match 網址: http://www.mat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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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True提供一連串的個性與性向調查。網站跟網上一些大型的罪犯資料庫關聯,如果有罪犯注冊,網站會把他們識別出來,並交給聯邦調查局人員。同時,該網站還會確認會員的婚姻狀態,將那些假裝是單身的已婚人士剔出去。

5 Zoosk 網址:http://www.zoosk.com/
簡介:Zoosk是全球最大的社交約會社區,每月全世界有數百萬單身人士使用該網站,向用戶提供便捷、安全和有趣的在線約會體驗,支持超過25種語言,訂戶遍及70多個國家和地區。

特色:Zoosk 是一個為成千上萬的單身人士交流並且尋找另一半的安全的、有趣的在線約會網站,Zoosk 無縫地集成了目前最流行的社會化網站包括Facebook,Myspace,Bebo以及Hi5等。

6 OkCupid 網址:http://www.okcupid.com/
簡介:Okcupid是一個免費的交友類網站,該網站支持各種通信模式,包括個人博客、論壇、即時消息、電子郵件和「媚眼」。

特色:OkCupid上的單身者比較年輕,現在OkCupid上的單身用戶可以進行廣播,徵人參與聚會或約會等活動。而且你還可以把內容只廣播給那些就在不遠處,而且個性和興趣也與你很搭調的用戶。

OkCupid的新版應用還有一些其他功能,比如你可以與附近的用戶聊天,分享照片等等。 OkCupid如果發現其資料庫中有人和你很相配,而且就住在你的附近,它的應用會建議你與對方約會。而且你也可以瀏覽你附近的所有用戶與你的匹配程度。

7 MySpace 網址: http://www.myspace.com/
簡介:Myspace是全球最大的社區交友網站,提供人際互動、使用者自定的朋友網路、個人檔案頁面、部落格、群組、照片、音樂和視訊影片的分享與存放。

特色:MySpace 也提供內部的搜尋引擎和內部的電子郵件系統。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里,MySpace成為全美訪問量前五名的網站。2006年6月獨立訪問量4800萬,頁面瀏覽量274億。也許它的盈利程度趕不上Google、eBay或Yahoo,但它很可能成為下一個互聯網「平台」。

8 Found 網址:http://getfoundapp.com/
簡介:Found是一個基於位置的社交網站。由於地理位置不需要隱私設置,任何人都可以發布消息,因此一般的定位服務並不難做,但要實現移動互聯網和現實世界的很好結合,並兼顧實用性、隱私和社交緣分,就並不是那麼容易了。諸如簽到這樣的服務,僅分享目前的所處位置並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分享主體的個人信息以及他們將要做的事情才是關鍵。

特色:Found允許用戶發布各種見面信息,並設置提示音。當有人回復時,該應用便會自動推送提醒通知。Facebook和Twitter是Found的重要工具,通過這兩個工具,用戶可以找到自己的朋友,和他們分享計劃。通過Found,用戶還可以將各種事情設置成與手機日歷同步,全屏模式瀏覽照片,一次性下載Facebook相冊中的所有照片等。

9 Poig 網址:http://www.poig.com/
簡介:Poig是一個社交化活動平台,用戶可以創建、分享、參與各類活動。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樣的困惑?當你和同事、朋友們想來個聚會,但很難決定去哪裡吃飯?或者說吃完飯後該做什麼?Poig.com希望可以提供一種新的解決方案——以聚集社交化(SNS)平台的方式發布、分享、參與活動。Poig.com網站致力於解決群體在真實世界社交活動的問題,所謂「Decide What To Do Next With Your Friends」。其實這種服務在Facebook、開心網、人人網中都有,所謂「活動」這個項目,只不過Poig.com正專注於搭建這種社交化活動平台,除了可以在Poig.com上注冊發布活動外,還可以兼容Facebook上的活動信息,也包括手機端的活動分享。

特色:在Poig.com網站上,用戶所思考的主線就是回答這樣一個問題「What should I do next?」(我下一步要做什麼?),然後基於此進行活動的創建或者去參與朋友分享的活動。當用戶登錄Poig.com網站之後,會看到一個創建活動的窗口,其分類包括聚會、吃飯、喝酒、咖啡、論壇等各類人們常做的活動,你所需要的是發布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簡要介紹就好了,然後就是分享環節,該活動可以以「最新動態」的方式分享到你的Facebook、Twitter等頁面,也會在Poig.com網站的滾動窗口出現。這樣當有興趣的用戶打開這個動態消息時,即可以參與並繼續分享。

在Poig.com網站所構築的人際關系體系中,也有明顯的地理位置的特徵,所以一些LBS的服務也完全可以融合進入Poig.com網站的平台,比如本地商家營銷推廣和促銷活動、本地生活信息服務等等,這些將作為Poig.com網站的商業模式進行開發,畢竟對於新網站而言,首要的還是用戶。此外,Poig.com網站還提供移動平台,這就更加具有LBS的特徵。從目前Poig.com網站的效果來看,作為專注於SNS活動平台的新網站,Poig.com雖然才剛開始但用戶活躍度還不錯。畢竟功能簡單而直接,容易吸引客戶,但要留住客戶卻要面臨包括Facebook、LBS服務在內的挑戰,不過專業地做SNS活動平台,始終是有機會的。

10 Sdc 網址:http://www.sdc.com/
簡介:Sdc即浪子約會俱樂部是世界上最大的國際性浪子約會網站。浪子約會俱樂部幫助會員找尋當地真正的浪子。用戶只需在家點擊一下滑鼠就可以在這里找到當地的浪子俱樂部、派對和活動等。會員還可以免費瀏覽該網站上的博客,了解其他會員的生活方式及其他經歷。會員可以選擇快速約會,當晚就為自己規劃一個約會。在這里用戶可以瀏覽有哪些人參加了該網站舉辦的活動,這樣就可以和當地的浪子們見面了。會員還可以與全世界其它國家的浪子們一起到異域風情的地方旅遊。該網站還提供成員的圖片和視頻,感興趣的用戶可以在這里免費觀看。

無論用戶在約會方面偏重哪一方面,浪子約會俱樂部都涵蓋了你所需的一切。憑借當前藝術技術的發展,該俱樂部可以幫助用戶找到要找的人。目前,已經有來自全世界的超過兩百萬的志趣相投的夫妻和單身人士加入了浪子約會俱樂部,形成了強大的國際成員基地。用戶可以花上幾分鍾先了解下該俱樂部所提供的服務。

特色:浪子約會俱樂部知道,大多數有著自己獨特的生活方式的人都希望在自己所在的城市找到與自己情投意合的人。這就是浪子約會俱樂部為浪子們提供一系列的工具,幫助他們找到當地浪子的原因。用戶可以使用該網站上的「誰在線」功能,全天二十四小時在線尋找當地的浪子,或者使用該網站廣泛的搜索工具,立即在線搜索自己准確要找的人。浪子約會俱樂部向用戶提供了很多服務,而且定期還會增加新的服務。這些服務的最終目的就是幫助你找到當地或全世界其他地方的浪子。浪子約會俱樂部提供的這些服務大致包括迅速約會、社區、博客、論壇、視頻聊天室、即時通訊、免費派對廣告、社團和度假村、會員的文檔資料、圖片和視頻等。

希望有你會喜歡的哦~

5. 美國的約會文化是怎樣的

(1)初見的hang out

hang out其實和date有點傻傻難分清楚,因為兩個人剛見面也不好講到底是在約會呢還是在一起玩兒,不過一般偏向date會有牽手啊/男生付賬單啊/摟腰啊/男森輕輕撫摸後背啊這樣曖昧的動作。

(1.5)Seeing -> dating

一般在美國,兩個略微有好感的人以出於交往為目的的hang out會被叫做seeing。"We areseeing each other."就是說我們兩個比朋友之間hang out多一點點,或者是很明確的以想要往為導向的hang out,但是還沒有到那麼喜歡對方的地步。當然,seeing一段時間之後兩個人都覺得彼此不錯,就可以dating啦!而且同時seeing很多人是一般沒問題的。

(2)Dating終於到這一步了!兩個人確立彼此都對對方有好感,並且會說「I like you"之類的話,而且會有很親密的舉動啦,就是比較明顯的「戀愛中"。這個時候是否跟多人同時dating就看個人了,原則上也是可以的,因為美帝的原則就是沒有原則。但根據我的經驗來看的話,如果你喜歡對方,又想要真誠的發展的話,還是一對一比較好。這樣顯得你很真誠,然後也讓對方知道「為了你我放棄了很多其他人哦,我是真的很喜歡你呢!」3)Ask a girl out (relationship)Ask a girl out不只意味著約一個女生出去,也指讓一個女生作他女朋友的意思。美國文化對交往是一種很放鬆的態度,所以這也造成了約會和戀愛之間有很多很曖昧又模糊的地帶。不過不用擔心,如果一個男生想跟你認真,只要你跟他表示過你傻傻不太清楚美帝的戀愛規則,他一般都會讓這些事情很清楚,而且不會讓你有不安全感。所以當差不多的時候,一個男生應該會問你要不要作他女朋友,大概就是這樣的。A

6. 在美國從網上下載未成年視頻的相關法律

你好,美國對未成年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有很多。
其中有《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美國兒童在線隱私權保護法於2000年4月21日生效,主要針對在線收集13歲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它規定網站管理者要遵守隱私規則,必須說明何時和如何以一種可以驗證的方式向兒童家長索求同意,並且網站管理者必須保護兒童在線隱私和安全。
《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適用於收集、使用或披露13歲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網站和在線服務的運營者,有兩類情形:(
1)針對兒童用戶;
(2)針對一般大眾用戶,但對收集兒童個人信息實際知情。

7. 百合網的隱私保護

當您在本網站進行注冊登記以及進行各種活動時,在您的同意及確認下,本網站將通過注冊表格等形式要求您提供一些個人資料。這些個人資料包括:
1、個人識別資料:如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電話、住址、電子郵件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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