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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评论网络安全密织法网

发布时间:2023-03-28 15:06:21

①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是谁想出的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互联孙芦好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则铅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哗棚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

②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2)

2017年《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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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网络安全密钥在哪里

工具/原料:联想小新Air14、Windows7、设置1.0

1、在桌面的任务栏右下角右键网络图标,点击打开“网络和Internet”设置按钮。

④ 如何加强网络信息安全

问题一:怎样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化建设 加强信息安全建设的几点认识
董振国
信息安全建设是电子政务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承载着大量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数据和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不仅关系到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而且已经成为国家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乏安全保障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政务。
一、强化安全保密意识,高度重视信息安全,是确保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
目前,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大都是采用开放式的操作系统和网络协议,存在着先天的安全隐患。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病毒泛滥、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网络窃密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都对电子政务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全局的长期性任务。
我们必须认真贯彻“一手抓电子政务建设,一手抓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精神和中办发[2003]27号文件关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这是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前提条件。“高度重视”首先要领导重视;只有领导重视才能把信息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放到重要的位置,才能及时协调解决信息安全工作所面临的诸多难题。其次,要通过加强网络保密知激的普及教育,特别是对县处级以上干部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大力强化公务员队伍的安全保密意识,使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创造条件。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是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
确保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必须加强信息安全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办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信息安全工作尤其如此。如果我们能够坚持建立法制和标准,完善制度和规范并很好地执行,就会把不安全因素和失误降到最低限度,使政务信息安全工作不断登上新的台阶。
为此,一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要加强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抓紧制定急需的信息安全和技术标准,形成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标准体系。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工作规范。要根据网络和信息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实际,本着“堵漏、补缺、管用”的原则,抓紧修订、完善和新建信息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制度的科学性、有用性和可操作性,使信息安全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三要重视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有了制度,不能把它束之高阁。不按制度办事,是造成工作失误和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很多不安全因素和工作漏洞都是由于没有按程序办事所造成的。因此,要组织信息化工作人员反复学习有关制度和规范,使他们熟悉和掌握各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明白信息安全工作的规矩和方法,自觉用制度约束自己,规范工作。
四要建立完善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激励机制。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建立后,必须做到行必循之,把规章制度的每一条、每一款落到实处。执行制度主要靠自觉,但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要通过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安全工作的激励机制,把信息安全工作与年度考核评比及“争先创优”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各项信息安全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不定期地对本地和本系统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三、建立信息安全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做好政务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关键
调查显示,在实际的......>>

问题二:如何提升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随着企业网络的普及和网络开放性,共享性,互连程度的扩大,网络的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个安全的计算机网络应该具有可靠性、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计算机网络不仅要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还要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分析 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和通信设施的脆弱性共同构成了计算机网络的潜在威胁。信息网络化使信息公开化、信息利用自由化,其结果是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动,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和获取信息。这样,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就成为危害网络发展的核心问题,与外界的因特网连接使信息受侵害的问题尤其严重。 目前企业网络信息的不安全因素来自病毒、黑客、木马、垃圾邮件等几个方面。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的破坏性程序。它可以直接破坏计算机数据信息,也可以大量占用磁盘空间、抢占系统资源从而干扰了系统的正常运行。 随着Internet技术的发展、企业网络环境的日趋成熟和企业网络应用的增多,病毒的感染、传播的能力和途径也由原来的单一、简单变得复杂、隐蔽,尤其是Internet环境和企业网络环境为病毒传播、生存提供了环境。 黑客攻击已经成为近年来经常发生的事情,网络中服务器被攻击的事件层出不穷。黑客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协议及数据库等方面的漏洞和缺陷,采用破解口令(password cracking)、天窗(trapdoor)、后门(backdoor)、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等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破坏或占用系统资源,使得用户无法使用自己的机器。一般大型企业的网络都拥有Internet连接,同时对外提供的WWW和EMAIL等服务。因此企业内部网络通过Internet连接外部进行大量的信息交换,而其中大约80%信息是电子邮件,邮件中又有一半以上的邮件是垃圾邮件,这一比例还在逐年上升。 企业局域网内部的信息安全更是不容忽视的。网络内部各节点之间通过网络共享网络资源,就可能因无意中把重要的涉密信息或个人隐私信息存放在共享目录下,因此造成信息泄漏;甚至存在内部人员编写程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或者利用黑客程序入侵他人主机的现象。因此,网络安全不仅要防范外部网,同时更防范内部网。网络安全措施 由此可见,有众多的网络安全风险需要考虑,因此,企业必须采取统一的安全策略来保证网络的安全性。一个完整的安全技术和产品包括: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流量监测、网络加密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漏洞扫描等;而造成安全事件的原因则包括技术因素、管理因素以及安全架构设计上的疏漏等问题。 1.外部入侵的防范措施 (1)网络加密(Ipsec) IP层是TCP/IP网络中最关键的一层,IP作为网络层协议,其安全机制可对其上层的各种应用服务提供透明的覆盖式安全保护。因此,IP安全是整个TCP/IP安全的基础,是网络安全的核心。IPSec是目前唯一一种能为任何形式的Internet通信提供安全保障的协议。IPSec允许提供逐个数据流或者逐个连接的安全,所以能实现非常细致的安全控制。对于用户来说,便可以对于不同的需要定义不同级别地安全保护(即不同保护强度的IPSec通道)。IPSec为网络数据传输提供了数据机密性、数据完整性、数据来源认证、抗重播等安全服务,使得数据在通过公共网络传输时,不用担心被监视、篡改和伪造。 IPSec是通过使用各种加密算法、验证算法、封装协议和一些特殊的安全保护机制来实现这些目的,而这些算法及其参数是保存在进行IPSec通信两端的SA(Secur......>>

问题三:如何加强网络安全 如果是个人用户,选用好的杀毒软件,平时不要接收或者打开陌生人发的消息链接之类的。
就可以了。如果是很大的网弧你在管理的话,
用好交换机的端口安全和mac绑定等命令,
在设置好ACL和NAT
应该算是很安全了

问题四:如何加强个人信息安全 对于个人的自我保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第一重要环节。网民进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方式有很多。
一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离。当某计算机中有重要资料时,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将该计算机与其他上网的计算机切断连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被入侵的 个人数据隐私权侵害和数据库的删除、修改等带来的经济损失。换句话说,网民用来上网的计算机里最好不要存放重要个人信息。这也是目前很多单位通行的做法。 二是传输涉及个人信息的文件时,使用加密技术。在计算机通讯中,采用密码技术将信息隐蔽起来,再将隐蔽后的信息传输出去,使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即 使被窃取或截获,窃取者也不能了解信息的内容,发送方使用加密密钥,通过加密设备或算法,将信息加密后发送出去。接收方在收到密文后,使用解密密钥将密文 解密,恢复为明文。如果传输中有人窃取,他也只能得到无法理解的密文,从而保证信息传输的安全。
三是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网民应该非常小心保护自己的资料,不要随便在网络上泄露包括电子邮箱等个人资料。现在,一些网站要求网民通过登 记来获得某些“会员”服务,还有一些网站通过赠品等方式鼓励网民留下个人资料。网民对此应该十分注意,要养成保密的习惯,仅仅因为表单或应用程序要求填写 私人信息并不意味着你应该自动泄漏这些信息。如果喜欢的话,可以化被动为主动,用一些虚假信息来应付对个人信息的过分要求。当被要求中输入数据时,可以简 单地改动姓名、邮政编号、社会保险号的几个字母,这就会使输入的信息跟虚假的身份相联系,从而 *** 了数据挖掘和特征测验技术。对唯一标识身份类的个人信息 应该更加小心翼翼,不要轻易泄漏。这些信息应该只限于在在线银行业务、护照重新申请或者跟可信的公司和机构打交道的事务中使用。即使一定要留下个人资料, 在填写时也应先确定网站上是否具有保护网民隐私安全的政策和措施。
四是在计算机系统中安装防火墙。防火墙是一种确保网络安全的方法。防火墙可以被安装在一个单独的路由器中,用来过滤不想要的信息包,也可以被安装在路由器和主机中。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防火墙主要起着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和个人网络空间不受到非法侵入和攻击等作用。
五是利用软件,反制Cookie和彻底删除档案文件。如前所述,建立Cookie信息的网站,可以凭借浏览器来读取网民的个人信息,跟踪并收集 网民的上网习惯,对个人隐私权造成威胁和侵害。网民可以采取一些软件技术,来反制Cookie软件。另外,由于一些网站会传送一些不必要的信息给网络使用者的计算机中,因此,网民也可以通过每次上网后清除暂存在内存里的资料,从而保护自己的网络 隐私权。
六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保护,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隐私知识和媒介素养教育外,应在家长或监护人的帮助下,借助相关的软件技术进行。

问题五:如何做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工作 做到以下几点就可以了:
1.信息系统边界
信息系统边界是企业信息系统和外界数据交互的边界区域,是保障数据安全的第一道屏障。为了保障信息系统边界的数据安全,需要部署如下安全设备和措施:一要设置高效、安全的防火墙设备,通过访问策略和阻断策略对通过边界的双向流量进行网络侧过滤,阻止不明身份黑客对信息系统的访问。二要部署先进的IPS主动防攻击设备,通过配置网络常见攻击匹配包对双向流量进行应用层的检测,可以有效地降低病毒、蠕虫和木马等攻击风险。三要配备主流的流量控制设备,通过检查异常流量,保护边界出口带宽的正常使用。四要部署边界设备审计系统和日志分析系统,定期采集网络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操作日志和运行日志,出具日志报告。通过对日志报告的分析,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对信息系统遭受的攻击、网络边界的规则效用以及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评估,从而制定下一步相应的安全规划。
2.桌面终端域
桌面终端域由员工桌面工作终端构成,是涉密信息安全事件的温床。桌面终端域安全防护是安全防御的第二道屏障,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桌面终端操作系统安全。公司大部分PC所使用的操作系统是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或者Windows Vista,针对黑客攻击行为,微软公司会定期发布系统安全补丁包。信息内外网应各部署一套微软WSUS补丁服务器,定期统一下载操作系统安全补丁。
二是系统防病毒策略。计算机病毒是电脑系统瘫痪的元兇。防病毒策略由部署在信息内外网的防病毒服务器来实现。在信息内外网各部署一套防病毒服务器,信息内外网PC设备安装防病毒客户端,定期自动从防病毒服务器更新防病毒库。
三是移动存储介质安全。缺乏有效保护的移动介质是传播病毒的有效载体,是泄露公司机密和国家机密的罪魁祸首。公司应部署安全移动存储系统,对U盘进行加密处理。所有员工均使用安全U盘,规避移动介质风险。
3.应用系统域
应用系统域由运行企业应用系统的服务器和存储企业应用数据的数据库组成。应用系统域安全防护是安全防御的第三道屏障。应用系统域和系统边界以及桌面终端之间需要部署防火墙设备,不同安全防护等级的应用系统域之间也需要部署防火墙设备。应用系统维护人员需要认真统计系统的应用情况,提供详实的端口应用情况,制定实用的访问和阻断策略。

问题六:如何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保障网络安全的几点做法
1、保障硬件安全
常见的硬件安全保障措施主要有使用UPS电源,以确保网络能够以持续的电压运行;防雷、防水、防火、防盗、防电磁干扰及对存储媒体的安全防护。
2、保障系统安全
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对系统补丁进行更新,对于不必要的服务及权限尽可能的关闭,对于外来的存储介质一定要先进行病毒查杀后再使用。
3、防御系统及备份恢复系统
利用防火墙可以对不同区域间的访问实施访问控制、身份鉴别和审计等安全功能。入侵检测系统(IPS)是防火墙的合理补充,能帮助系统对付网络攻击,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
4、安全审计与系统运维
对监控网络内容和已经授权的正常内部网络访问行为,可以实时了解网内各客户机及服务器出现的情况,存在的异常进程及硬件的改变,系统漏洞补丁的修复情况等等。
5、人员管理与制度安全
加强计算机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以及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有效、易于操作的网络安全管理平台是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条件。

问题七:如何增强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趋突出。在网络安全问题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在《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中指出:“在所有的信息安全系统框架中,人这个要素往往是最薄弱的环节。只有革新人们陈旧的安全观念和认知文化,才能真正减少信息安全可能存在的隐患。”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生力军,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是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刻不容缓。
一、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
大学生是当代网购市场的主力军,多数在校大学生都有网购经验,而他们又因社会经验不足,思想单纯,鉴别能力有限和对网络信息的真实行把握得不够完整等特点,往往成为网购中的受害者。不仅如此,网络很容易泄露个人隐私,包括一些社交网站都必须让登陆者提供真实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而这些内容很容易被商家所利用,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发布一些广告,干扰学生的正常学习。然而大学生对自己信息的隐私性把握不住,他们认为填写一些数据不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
二、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
造成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整个网络环境的问题、学校教育的空缺,也有大学生自身网络素质的问题。 (一) 网络不安全因素比较隐蔽
网络不安全因素的隐蔽性欺骗了大学生。现在有很多学生都有QQ号、网银账号被盗的经历,但是也有很多学生认为没有人企图对他们实施数据盗窃。所以,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网络安全问题不是普通大学生要注意的事情,网络犯罪分子只对高度机密且有价值的数据、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感兴趣,对普通大学生没有兴趣,因为他们没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 事实上,网络安全不仅是指网络信息安全,还包括网络设备安全和网络软体安全。由于技术原因,目前的电脑操作系统都存在安全漏洞,入侵者可以利用各种工具借助系统漏洞入侵他人电脑,或盗取他人的信息,或借用他人电脑对网络实施恶意攻击。所以,网络安全出了问题不只是个人隐私泄露,也不只是频繁地重装系统的麻烦,而是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使自己成为罪犯的替罪羊,陷入到法律纠纷当中。 (二)学校网络安全教育的缺位 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匮乏、网络法律和道德意识淡薄的现状与学校在网络安全教育方面的缺位有着一定的关系。
1.大学生网络安全知识匮乏。大学生普遍知道诸如防火墙、病毒、木马等网络安全方面的常用术语,有74%的学生知道要给电脑安装防火墙,要定期升级病毒查杀工具。然而,83.6%的学生认为只要有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工具就可以保证他们的安全,却不清楚不良的上网习惯、网络安全工具的不正确使用、系统本身的漏洞等都是危害网络安全的因素。 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在于大学生的网络安全知识一般都是来自于周围的同龄人或互联网,很少是通过学校教育获得的。目前,高校一般都开设了公共计算机课程,但是该课程对于网络安全的教育严重滞后,不能适时地为学生传授网络安全知识。
网络安全知识的匮乏,使得大学生行走在网络危险的边缘而不自知。随着网络诈骗等犯
罪现象的出现和攀升,有些大学生开始意识到网络安全问题的存在,然而由于自身相关知识的匮乏,以及网络使用的技能不强,使得他们尽管很关注自己的网络安全,但是对网络上层出不穷的窃取和破坏行为常常发现不了,即使发现了也束手无策。 2.大学生网络法律知识空白,网络道德观念模糊。目前,高校一般没有开设专门的网络安全法制教育课程,大学生对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太清楚,网络道德观念也比较模糊。在参与网络......>>

问题八:如何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统规划
为了促使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积极有序地进行,我们首先应当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统规划,它同时也是有效提高立法水平的关键措施之一。在制定立法的系统规划时,我们需要科学整合立法的所有需求,促使立法之间能够实现相互协调,从而增强立法的预见性、科学性。
其一,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发展。我们应当明确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为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和服务,是为了确保发展能够顺利进行。针对跟网络有联系的部分,我们可以将其归到传统的法律范围内,并尽量通过修订或完善传统法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如果一些问题必须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决,我们再实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迟。并且新法律必须具备良好的开放性,能够随时应对新问题的发生。
其二,要重视适度干预手段的运用。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会的现实需求相适应,我们应当积极改变那些落后的调整方式,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转移到为建设并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争取为网络信息的安全发展扫清障碍,从而通过规范发展来确保发展,并以确保发展来推动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跟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环境。
其三,要充分考虑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在立法的具体环节,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消极性法律制定出来将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充分考虑积极性法律附带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不仅要制定出管理性质的法律制度,还要制定出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
当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及大多数发达国家正主动参与制定网络信息化的国际规则,尤其是电子商务的立法,这些国家的参与热情最高,欧盟、美国及日本正在想方设法将自己制定的立法草案发展成为全球网络信息立法的范本,其他国家也在加强对立法发言权的争取,于是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出台是我们指日可待的事情。从这一紧张且迫切的国际形势来看,中国在实施网络信息化立法时应当要适度超前我国实际的网络信息化发展进程,及时更新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观念,勇于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快建设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速度,尽快将国内的网络信息化立法完善。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积极争取在制定国际网络信息化规则时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切实将中国的利益维护好。
(二)加强研究我国网络信息的立法理论
发展到今天,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国人在从事我国网络信息化的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显着的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必要的理论依据。然而,这些研究工作并不具备必要的组织及协调,在力度和深度上都远远不够,至今也没有得出实际的法律草案,根本无法跟立法的需求相符。为了配合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更加系统、更加深入地研究立法理论。具体地,我们要做好两个主要的工作:其一,建议我国的一些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的学术研讨会,针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政策进行研究,掀起我国研究立法理论的热潮,积极推动网络信息立法的实现。其二,积极研究国外的网络信息立法,借鉴其中较先进的法律体系及经验,同时要处理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跟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三)积极移植国外先进的网络信息法规
跟中国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更早进行网络信息立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已经制定出很多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个别发达国家甚至已经构建了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所以,我们应提高对国外新的信息立法的关注......>>

问题九:如何有效的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一、家层面尽快提具战略眼光家中国络安全计划充研究析家信息领域利益所面临内外部威胁结合我情制定计划能全面加强指导家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社各领域中国络安全防范体系并投入足够资金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保护 二、建立效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改变原职能匹配、重叠、交叉相互冲突等合理状况提高 *** 管理职能效率 三、加快台相关律规改变目前些相关律规太笼统、缺乏操作性现状各种信息主体权利、义务律责任做明晰律界定 四、信息技术尤其信息安全关键产品研发面提供全局性具超前意识发展目标相关产业政策保障信息技术产业信息安全产品市场序发展 5、加强我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功能齐备、全局协调安全技术平台(包括应中国响应、技术防范公共密钥基础设施(PKI)等系统)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互支撑配

问题十:怎样实现信息安全? 我觉得应该从三个角度去实现:网民、企业、国家。

网民们、企业:
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网民、企业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是信息安全不断受威胁的重要原因。目前,网民和企业虽有一定的认知网络安全知识,但却没能将其有效转化为安全防范意识,更少落实在网络行为上。很少能做到未雨绸缪,经常是待到网络安全事故发生了,已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才会去想到要落实、安装网络安全管理这些安全防护系统。
2. 国家:
(1)网络立法不完善:中国在网络社会的立法并不完善且层级不高。一些专家指出,中国还没有形成使用成熟的网络社会法理原则,网络法律仍然沿用或套用物理世界的法理逻辑。在信息安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现有立法层次较低,以部门规章为主,立法之间协调性和相通性不够,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 (2)核心技术的缺失
无论是PC端还是移动端,中国都大量使用美国操作系统。中国在PC时代被微软垄断的局面,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又被另一家美国巨头谷歌复制。由于操作系统掌握最底层、最核心的权限,如果美国意图利用在操作系统上的优势窃取中国信息,犹如探囊取物。
所以只有三管齐下才能做好信息安全!
(1)首先应运用媒体、教育的方式提高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再者国家应加快完善我国网络立法制度。值得高兴的是:为确保国家的安全性和核心系统的可控性,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设备安全审查制度,规定重点应用部门需采购和使用通过安全审查的产品。

(2)但是作为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不能只依靠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须从根本上提升中国网络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用自主可控的国产软硬件和服务来替代进口产品。因国情,所以一时间要自主研发出和大面积的普及高端服务器等核心硬件设备和操作系统软件也是不可能。

(3)所以现在一些企事业、 *** 单位已大面积的开始部署国产信息化网络安全管理设备,如像UniNAC网络准入控制、数据防泄露这类网络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等等。用这类管理系统,达到对各个终端的安全状态,对重要级敏感数据的访问行为、传播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违反安全策略的事件并实时告警、记录、进行安全事件定位分析,准确掌握网络系统的安全状态的作用。确保我们的网络安全。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⑥ 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御穗粗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镇镇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二、网络安全的类型
网络安全由于不同的环境和应用而产生了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系统安全:是指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它侧重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因为系统的崩演和损坏而对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消息造成破坏和损失。避免由于电磁泄翻,产生信息泄露,干扰他人或受他人干扰。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户口令鉴别,用户存取权限控制,数据存取权限、方式控制,安全审计,安全问题跟踩,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加密等。
信息传播安全: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它侧重于防止和控制由非族明法、有害的信息进行传播所产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网络上大云自由传翰的信息失控。
信息内容安全: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安全。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攻击者利用系统的安全漏润进行窃听、冒充、诈编等有损于合法用户的行为。其本质是保护用户的利益和隐私。

⑦ 如何保障网络安全

法律分析:
国家对网络安全行业越来越重视,未来人才培训和产业规模发展前景可观,如何规范,保障网络安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
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强调了金融、能源、交通、电子政务等行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第一部网络空间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2017年1月:《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要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增强网络管理能力,防范移动互联网安全风险。
2018年3月:《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重点强调要推动网信事业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促进网信和证券监督工作联动。
2019年3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将网络安全纳入考核范围。
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出了国家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2019年5月24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家网信办发布。
2019年7月2日:《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由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及财政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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